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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要区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6-01-14 17:05:37


金利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南岸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上级驻高要有关单位:

《高要区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奖励办法》已经十八届10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反映。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

2026113


高要区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增强军事职业吸引力和激励军人使命感荣誉感。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和《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高要区籍现役军人。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荣获八一勋章、荣誉称号、一等功的,给予100000元人民币奖励;

(二)荣获二等功的,给予30000元人民币奖励;

(三)荣获三等功的,给予5000元人民币奖励;

(四)被评为“四有”优秀士兵(学员)的,给予500元人民币奖励。

第四条 奖励方式

(一)荣获八一勋章、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的,由区委、区政府负责同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区人民武装部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并实施奖励。

(二)荣获三等功的,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区人民武装部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并实施奖励。

(三)被评为“四有”优秀士兵(学员)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会同退役军人服务站为其家庭送喜报并实施奖励。

(四)同一年度内多次荣获八一勋章、荣誉称号、立功或被评为“四有”优秀士兵(学员)的,按照受奖等次分别给予奖励。

第五条 奖励依据

以所在部队向区人民武装部发出的《喜报》或《奖励通知书》为依据,实行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宣扬激励

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宣传受奖人员及其家庭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为国建功的崇高精神,主动帮助解决其家庭生产生活困难。对荣获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由区融媒体中心配合进行宣传报道,必要时组织到部队慰问采访;对评为“四有”优秀士兵(学员)的现役军人,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要通告宣扬,有关部门要加大立功受奖军人先进事迹宣传力度,营造尊重关爱功臣模范的浓厚社会氛围,凝聚强国兴军的磅礴力量。

第七条 奖励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军队文职人员和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立功受奖的,依照本办法有关现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高要市现役军人奖励办法>的通知》(高府发〔1999〕27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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