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利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南岸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上级驻高要有关单位:
《肇庆市高要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2026-2030)》已经2025年12月11日召开的区政府党组会议和十八届106次区政府常务会议以及2025年12月11日召开的区委十四届第172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反映。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2日
肇庆市高要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2026-2030)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和结构,引导全区畜禽养殖业绿色发展,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矢量化边界图制定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0〕2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高要区实际,依法科学划定并予以对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调整。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畜禽养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以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依法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
(一)划定原则
1.依据法规、合理划定
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肇庆市农业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边界划定。
2.多规协调、科学划定
禁养区边界的划定与肇庆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肇庆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3.以人为本、控保结合
因地制宜,发展与保护并重,兼顾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避免“一刀切”关停,保障肉蛋奶市场供给与养殖户权益。
(二)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7日起施行);
9.《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
10.《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起施行);
11.《肇庆市农业水污染防治条例》(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12.《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13.《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1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矢量化边界图制定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0〕237号);
1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三、畜禽养殖区域划定范围
(一)术语与定义
1.畜禽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由国务院批准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2.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具体包括高要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生态保护红线和重要河流沿岸。
3.畜禽养殖场
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具有独立的生产场所,并达到《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4.畜禽养殖场区范围
是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对于畜禽养殖场原则上以其实际占地(包括建设用地和粪污消纳土地,其中粪污消纳土地仅考虑与畜禽养殖场紧邻且不间断的情况)的边界为场界。
(二)禁养区划定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高要区县级和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水域和陆域范围。
2.自然保护区
高要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范围。
3.风景名胜区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高要区城市建成区和建制镇建成区以及其他人口集中居住的区域。
5.生态保护红线
高要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6.重要河流沿岸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文件规定,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根据当地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将西江干流常年水位线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300米范围内的陆域范围,西江一级支流新兴江常年水位线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200米范围内的陆域范围,西江一级支流宋隆水、西围水、双金河、大迳河和新兴江一级支流白诸水、莲塘水和杨梅水以及跨界河流横江河常年水位线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的陆域范围划为禁养区。
四、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范围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违反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建设符合《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要求的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畜禽粪污处理应根据排放去向或利用方式的不同执行相应的标准规范。鼓励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整治工作由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实行属地负责的原则,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落实人员,细化方案,明确责任,依法依规有序推进。各镇(街道)要结合自身实际,严格标准,确保程序规范,数据准确,积极妥善处理问题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二)部门联动,密切配合。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共享信息,落实各自职责,形成联动机制。各单位需指定专人负责整治工作的联络与协调,与其他成员单位之间积极沟通,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区级督导组加强对各镇(街道)工作督导,及时汇总报告整治情况。
(三)强化监督管理,巩固整治成果。整治工作完成后,各成员单位研究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办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强化监督管理,巩固工作成果,防止出现复养的现象。鼓励农户利用腾退土地及设施进行转产,支持发展特色种植产业,促进农民增收。
(四)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广泛宣传畜禽粪污治理工作;要加强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域划分方案的宣传报道,让群众理解并积极主动支持畜禽禁养区划分和管理工作;及时报道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经验做法及先进典型,及时曝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其他
(一)本方案实施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府部门的文件要求和标准等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府部门的文件要求和标准执行。
(二)除地方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外,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养殖的区域,其监管责任由规定该禁止条款的法律法规所明确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或特定区域管理机构承担。
(三)如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等禁养区组成部分有调整,则自动同步调整禁养区矢量范围,确需要对本方案进行调整的,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开展工作。
(四)为保障公众利益,本方案自文件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本方案由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和高要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说明。
附件:肇庆市高要区畜禽禁养区分布图
肇庆市高要区畜禽禁养区分布图

注:目前肇庆市自然资源局高要分局正在对高要区边界进行勘察定标,最新的区划范围暂未发布,待勘察定标后更新。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