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利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上级驻高要有关单位:
现将《肇庆市高要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7日
肇庆市高要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4
1.1 编制目的 4
1.2 编制依据 4
1.3 适用范围 4
1.4 工作原则 5
1.5 事故分级 5
2 组织指挥体系 5
2.1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5
2.2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
2.3 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7
2.4 专家组 10
3 监测、报告与评估 10
3.1 风险监测 10
3.2 消费警示与预警 10
3.3 信息来源与报告 11
3.4 事故评估 13
4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4
4.1 分级应对 14
4.2 响应分级 14
4.3 响应措施 17
4.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21
5 后期处置 22
5.1 销毁污染物 22
5.2 征用补偿 23
5.3 保险理赔 23
5.4 总结评估 23
6 应急保障 23
6.1 人力保障 23
6.2 资金保障 23
6.3 物资保障 24
6.4 医疗保障 24
6.5 信息保障 24
6.6 技术保障 24
7 监督管理 24
7.1 预案演练 24
7.2 宣教培训 24
7.3 责任与奖惩 25
8 附则 25
9 附件 25
9.1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25
9.2 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27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机制,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我区正常经济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肇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肇庆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地方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加强应急准备和提升应急处置水平;明确食品安全事故应对的责任、程序和要求,确保应急处置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健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严重程度,本预案所称的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9.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设1名总指挥、3名副总指挥。
总指挥:分管区市场监管局的区领导或由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委政法委、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外办)、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科技局)、市公安局高要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林业局、区政务和数据局、区供销合作联社、各镇政府(街道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见附件9.2。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向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区委、区政府、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
2.3 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区指挥部可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总指挥、现场副总指挥和各应急行动组组长组成。
2.3.1 现场总指挥、现场副总指挥
现场总指挥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担任,现场副总指挥由区应急管理局、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分管负责人担任,若提级响应后,现场总指挥由分管区市场监管局的区领导同志担任,现场副总指挥由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主要负责人担任。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区指挥部协助市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
2.3.2 应急行动组
发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支持组等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科技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和涉事镇政府(街道办)参与。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调运应急物资和装备;建立健全会商、信息发布和工作督查等制度,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2)事故调查组
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高要分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涉事镇政府(街道办)参与。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调查处置,查明原因,评估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高要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
(3)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科技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和涉事镇政府(街道办)参与。主要职责:监督指导事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职能部门追溯问题产品,开展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等工作,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主要职责:组织医疗专家、医疗救援队伍指导及实施紧急医疗救援工作;统筹组织各医疗机构对病患进行医疗救治。
(5)检测评估组
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卫生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涉事镇政府(街道办)参与。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相关应急检验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分析评估事故影响,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
(6)社会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高要分局牵头,区委政法委、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涉事镇政府(街道办)参与。主要职责:指导事发地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社会救助、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等工作。
(7)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牵头,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指挥部办公室等部门和涉事镇政府(街道办)参与。主要职责:加强舆情监测,密切关注舆情走势,组织事故的应急处置情况报道,开展科学指导和舆论引导,统一信息发布,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8)专家支持组
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食品安全专家等有关方面专家参加。主要职责:组织有关专家分析评估事故的发生、发展、处置、发展趋势等,为应急响应级别调整、解除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家意见和建议。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应急行动组。
2.4 专家组
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监测、报告与评估
3.1 风险监测
区卫生健康局会同区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制订并实施我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区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体系,组织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技术机构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相应的检验检测工作。
3.2 消费警示与预警
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风险监测结果开展综合评估。结合我区居民生活习惯,对可能误食的有毒有害动植物,以及季节性的各类细菌性、真菌性引起的各种食源性疾病,发布消费警示,并开展相关科普宣传。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发布预警。
3.3 信息来源与报告
3.3.1 信息来源
事故发生单位报告的信息;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抽检信息;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监测信息;经核实的公众举报或投诉信息;经核实的媒体报道信息;其他省(市、区)或港澳地区通报我区相关信息;上级领导的批示,上级部门交办或督办的信息。
3.3.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本地区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单位,要在1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管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2)本地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要在1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管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本地区接收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区市场监管局、区疾控中心;区疾控中心应及时报告区卫生健康局、市疾控中心;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接报后应及时分别通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当发生疑似较大(Ⅲ级)、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时,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接报后应在1小时内分别报告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局;区指挥部办公室(区市场监管局)接报后应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
(4)有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或投诉,经初步核实后,要在1小时内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经初步核实后,要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6)区指挥部办公室(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收集的媒体报道有关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或省、市直部门转办的媒体报道有关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立即通知有关监管部门核实,有关监管部门要在1小时内将核实情况以书面通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区市场监管局)。
(7)接到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区指挥部办公室(区市场监管局)要在1小时内向本级党委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书面报告。
(8)有关监管部门收到其他省(市、区)或港澳地区通报的涉及我区的事故信息,要在40分钟内书面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区市场监管局)。
(9)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区指挥部办公室(区市场监管局)要在获知相关信息后20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涉及敏感时间、敏感人群、敏感地区或暂时无法判明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要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边核实边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越级报告。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3.3.3 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者、临床医疗机构、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个人报告事故(含疑似)信息要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涉及人数、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等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含疑似)信息要包括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信息来源、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先期处置措施等)、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包括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续报可根据事故发展情况进行多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重大以上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至少每日报告,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终报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内容包括事故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初报日到终报日一般不超过60天,特殊情况需说明原因,经区指挥部办公室(区市场监管局)批准后可延期30天。
3.4 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食品安全事故,核定事故级别。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4.1 分级应对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则上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初判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则上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初判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则上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
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经评估必要时由省、市指挥部办公室(省、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响应支援。
4.2 响应分级
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或食品安全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时期,或涉及重点敏感人群等的食品安全事故,启动区级层面应急响应。区级层面的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食品安全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2.1 一级应急响应
4.2.1.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受污染食品引发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区应急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食品安全事故。
4.2.1.2 启动程序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经评估核定食品安全事故达到启动标准的,区人民政府根据情况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请启动响应,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或市相关部门请求支援。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我区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在国务院、省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和指挥下,组织涉事镇政府(街道办)和相关部门按照预案要求、职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4.2.2 二级应急响应
4.2.2.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省内2个以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严重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病例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的;
(3)1起食品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区应急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食品安全事故。
4.2.2.2 启动程序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经评估核定食品安全事故达到启动标准的,区人民政府根据情况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请决定启动响应,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或市相关部门请求支援。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我区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在省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和指挥下,组织涉事镇政府(街道办)和相关部门按照预案要求、职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4.2.3三级应急响应
4.2.3.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严重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病例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食品安全事故。
4.2.3.2 启动程序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经评估核定食品安全事故达到启动标准的,区人民政府根据情况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请启动响应,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或市相关部门请求支援。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我区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在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和指挥下,组织涉事镇政府(街道办)和相关部门按照预案要求、职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4.2.4 四级应急响应
4.2.4.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1)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病例在9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且食品安全事故本身比较敏感(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时期、涉及重点敏感人群等的食品安全事故),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区指挥部办公室认定的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食品安全事故。
4.2.4.2 启动程序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区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专家或相关单位进行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定事故达到启动标准的,经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指挥部总指挥或经授权区指挥部副总指挥任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在区统一部署和指挥下,组织涉事镇政府(街道办)和相关部门按照预案要求、职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4.3 响应措施
4.3.1 启动一级、二级、三级或四级应急响应后,成立区应急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三级党委政府对应急处置工作的各项指示批示精神及其他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召开区指挥部会商会,区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对应急处置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分析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对健康的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故发展蔓延趋势;部署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区指挥部领导率有关部门负责人,各专项工作组赴事发地。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党委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精神,指导协调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向事发地派出医疗、流行病学、卫生学专家;研究决定有关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5)开展舆情监测,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置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6)区指挥部办公室(区市场监管局)及时掌握应急处置工作动态信息,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市级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7)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食品安全专家对应急处置中的医疗救治,流行病学、卫生学调查进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受污染食品进行下架、封存、召回;及时评估事故的危害程度、范围和发展趋势。
(8)组织开展事故调查。
4.3.2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组织采取以下相关措施。
(1)医学救援
区卫生健康局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的病患进行诊治,视情况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疗卫生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对重症患者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涉及人员的心理援助。
(2)现场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或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妥善安置受到影响的人员,及时上报中毒和死亡情况,协调各级救援队伍的行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对被污染或不安全的食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并召回产品;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开展卫生学调查。
(3)流行病学调查
区疾控中心应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流行病学调查有初步判断结果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通报,在7日内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当遇有客观条件无法支持流行病学调查时,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区市场监管局)应当组织专家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综合评估,并上报指挥部。
(4)应急检验检测
食品检验技术机构及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疑似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样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结果,为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等提供技术支撑。
(5)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及时准确查清事故的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故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故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区指挥部办公室(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参与事故处置的相关部门,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公众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信息。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事故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同时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
(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涉国(境)外事件处置
如事故涉及国(境)外或事故中伤亡、失联人员有境外公民,需要向有关国家或地区进行通报的,区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或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应及时通报区委统战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外办),及时启动相关机制或应急预案。
(9)社会动员
区委、区政府可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镇政府(街道办)根据事故情况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4.4.1 响应级别调整
启动应急响应后,应遵循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视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发展趋势等,根据本预案4.2的相应标准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4.2 响应终止
4.4.2.1 终止条件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应急响应的,要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一是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同时期无同类新发病例出现;食源性污染导致的病例在末例患者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无同类新发病例出现。
二是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卫生处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4.2.2 终止程序
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事故发展情况,报区指挥部批准,确定终止响应。当事故风险已经解除,按程序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 后期处置
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和区直有关部门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5.1 销毁污染物
事发地相关监管部门监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溯、销毁确认受到污染的食品、食品原材料、食品相关产品等,并将相关清单上报至上一级监管部门。
5.2 征用补偿
若实施了征用,区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要求,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区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5.3 保险理赔
有关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4 总结评估
事故后期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相关防范和处置建议,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区委、区政府要加强本地区食品安全应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专家库,为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提供人才和技术保障。
6.2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区国资局)要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保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6.3 物资保障
区委、区政府要保障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的储备和调用。
6.4 医疗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要健全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6.5 信息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要统筹规划全区食品安全网络体系建设;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报告渠道,确保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6.6 技术保障
区委、区政府要推动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相关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区市场监管局应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应急适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2 宣教培训
各有关部门要做好防范与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7.3 责任与奖惩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由高要区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3)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高要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肇庆市高要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高食安委〔2016〕1号)自即日起废止。
9 附件
9.1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9.1.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9.1.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9.1.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9.1.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9.2 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1)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指导协调牵头处置部门制定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负责配合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开展事故处置过程舆情监测、网络举报和谣言治理等工作。
(2)区委政法委: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3)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外办):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外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4)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负责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食品安全相关重大投资项目,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对被纳入食品安全领域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监测,参与涉及粮食质量安全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中需应急保障粮食供应情况下提供保障。
(5)区教育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学校(不含高校及技工院校)、幼儿园食堂发生的学生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科技局):负责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食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生产中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供给。负责支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科研项目。配合做好处置后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7)市公安局高要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8)区民政局:负责协调有关监管部门对儿童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救助管理站、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等监督管理对象的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符合条件的受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影响人员的生活救助和善后工作。
(9)区司法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司法行政机关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工作。
(10)区财政局(区国资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给予资金支持,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检查。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区属国有企业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置,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11)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有关监管部门对技工院校食堂发生的学生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2)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负责协调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13)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管局):负责协助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对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
(14)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提供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协调有关监管部门对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协助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工地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因食用农产品(种植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生产环节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生产环节食用农产品相关检验检测;组织生产环节相关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提交事故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
(16)区文广旅体局: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置,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17)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并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组织医疗救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提供食品安全标准解释;协调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分级评估。
(18)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事态进展情况,配合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19)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关成员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分级评估、应急处置和责任调查等;发布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组织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处置体系及人员队伍建设。负责对生产加工、餐饮业和流通领域发生的食品以及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安全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相关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提交事故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
(20)区政务和数据局:指导业务部门依托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依法有序共享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公共数据。
(21)区林业局:负责食用林产品种植养殖等生产环节(含产地环境)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风险评估,配合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
(22)区供销合作联社:负责指导供销合作社系统开展日用消费品经营网络建设提升工作,推进我区供销公共型农产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骨干网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23)各镇政府(街道办):参照本预案,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做好本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包括患者救治、妥善安置受到影响的人员,及时上报事故和人员伤亡情况等。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