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利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南岸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上级驻高要有关单位:
现将《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司法局反映。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4日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
评估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提高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质量,确保实施效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进行界定。
本规则所称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区政府按照一定的方法与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其影响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并根据评估报告建议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延续、调整或者终结决定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并确定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决策执行单位等相关单位承担评估具体工作(以下简称评估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等单位均可结合决策事项实施情况依程序提请区政府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
第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区司法局负责指导、监督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
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评估单位的要求,提供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做好决策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 区财政局应当对开展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二章 决策后评估情形与方式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可以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四)区政府认为有必要。
对于实施周期较长的重大行政决策,在公布实施后,区政府可决定开展阶段性决策后评估,一般每满5年评估1次。
第八条 评估单位可以自行开展或者委托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受委托评估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但不得委托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进行评估。
第九条 受委托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专业资质,评估过程中始终保持独立性、公正性。
评估单位不得向受委托评估机构提出预先设定结论性或倾向性意见。
第十条 评估单位选择受委托评估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的,应当按规定选定受委托评估机构。
选定受委托评估机构后,评估单位应当与受委托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明确委托事项、目标任务、质量要求、完成期限、评估经费、评估成果归属、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受委托评估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未经评估单位同意,不得将评估内容转委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予以保密。
第三章 决策后评估内容和程序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实施的基本情况;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与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三)决策实施在特定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四)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果和长远影响;
(五)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评估单位或者受委托评估机构的相关人员组成,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参与。评估小组承担制订评估方案、组织调查研究、形成评估报告等具体评估工作。
(二)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与方法、评估步骤与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组织保障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调查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以及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行政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利害相关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形成评估报告。对收集的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评估内容;
(三)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
(四)对决策事项延续、调整或者终结的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通过抽样问卷、舆情跟踪、实地调研、重点走访、课题研究等方式全面调查了解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及时进行分类整理,客观全面地作出评估。
第十六条 评估单位应当在区政府决定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评估程序并将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
第四章 评估报告的运用
第十七条 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决策事项延续、调整或者终结的重要依据。
区政府根据决策后评估报告的建议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重大调整或者终结的,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情况紧急的,区政府主要领导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但是必须记录在案,并于事后在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上说明理由,同时,对中止执行的决策事项进行讨论,决定是否调整或者终结。
第十八条 区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中止执行、调整或者终结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九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关于完善有关配套制度、改进行政管理工作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予重视并认真研究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评估单位违反本规则,未按规定开展决策后评估或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关人员在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中违反保密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各镇(街道)对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的,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