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 领导之窗 | 区长信箱 | 网站地图 | 手机版 |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 网站支持IPV6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区府办文件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高要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6-09-22 17:17:11



肇庆金利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南岸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上级驻高要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肇庆市高要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应急管理局反映。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14日






肇庆市高要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1.6 响应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扑火行动

2.2 转移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任务分工

3.3 扑救指挥

3.4 应急响应组织

3.5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4.3 跨区域支援

5 监测预警

5.1 监测

5.2 预警

5.3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应急处置

6.4 启动条件调整

6.5 响应终止

7 应急保障

7.1 运输保障

7.2 航空消防保障

7.3 队伍保障

7.4 物资保障

7.5 资金保障

7.6 通讯保障

7.7 气象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案查处

8.3 灾后处置

8.4 灾后恢复

8.5 约谈整改

8.6 责任追究

8.7 工作总结

8.8 表彰奖励

9 附则

9.1 预案培训

9.2 预案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9.4 术语解释

9.5 预案解释部门

9.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工作方针,立足高要区山地林区广、生态资源丰富实际,全面推进森林防灭火一体化建设,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属地为主、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有效防范化解重特大火灾风险,完善全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联动机制,提升森林火灾处置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全力保障辖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林区生态安全,为绿美高要生态建设、全区 “百千万工程” 高质量发展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关于加强地方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职责事项划分意见》《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决定》《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实施意见》《肇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肇庆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肇庆市森林火灾应急响应联动机制(试行)》《肇庆市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机制(试行)》《肇庆市森林防灭火会商调度机制(试行)》等法律法规、省市文件,结合高要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肇庆市高要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火灾预防、监测、应急处置工作;同时适用于毗邻的端州区、鼎湖区、德庆县、云浮市云城区、佛山市高明区等区域发生、对高要区造成直接威胁的森林火灾协同防控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多方联动。坚持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统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工协作,强化军地联动、镇街跨区域联动、毗邻区县协同联动,合力处置森林火情火灾。

(2)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落实各级政府行政首长森林防火责任制。一般森林火灾由事发镇(街道)牵头处置,区森防指统筹支援;较大森林火灾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处置;火灾升级为重大、特别重大时,第一时间上报市森防指,由市级统筹、区级全力配合处置。

(3)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处置森林火灾,必须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将保护人民生命和救援人员安全置于绝对优先位置,按照《地方森林草原消防队伍火灾扑救安全指南》实施科学扑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

  (4)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规范处置流程,快速调度人员、物资、装备,杜绝小火酿大灾。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分级标准详见附件 1。

1.6 响应分级

区级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分为 Ⅳ 级、Ⅲ 级、Ⅱ 级、Ⅰ 级四级。结合火场过火面积、人员伤亡、蔓延态势、处置难度、影响范围综合研判确定响应等级。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扑火行动

结合火场山地地形、植被、气象、救援力量、装备现状制定科学扑救方案,统筹调度各类扑火队伍开展灭火作业,严防山体滑坡、火旋风、复燃等次生灾害。

2.2 转移疏散人员

紧急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及时救治受伤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重点保护居民区、水库、高压输电线路、油气管道、宗教场所、林区企业、烂柯山、金钟山、象山、羚羊峡等区级重点生态林区、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力量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地区社会治安工作,严密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治安巡逻和舆情引导,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全区森林防灭火预防、监测、扑救、灾后处置全流程工作。

  总指挥: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常务副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应急、林业的有关负责同志。

  副总指挥:区政府协调应急管理、林业工作的有关负责同志,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林业局局长,区财政局局长,市公安局高要分局分管负责同志,区人武部副部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局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必要时,区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统筹全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指导各镇(街道)防火防控、隐患排查;牵头火情监测预警、信息发布;编制区级预案、组织演练;统筹火灾扑救、受灾群众转移安置、救灾物资调配。

市公安局高要分局:组织受森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疏散;维持灾区治安与交通秩序,必要时,对火场区域实行交通管制,依职责负责火场警戒;侦破森林火灾案件,打击利用火灾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按程序申请、协助省警务直升机执行航空灭火和运送人员、装备及物资等任务;指导、协调公安机关设在林区的看守所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协助开展防灭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查处等工作。

区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火灾预防相关工作,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协助公安部门侦破火灾案件,并负责森林火灾行政案件查处;组织指导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开展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等工作;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协调提供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地图和资料。

区人武部:负责做好军事禁区及辖区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与区人民政府建立防扑火联动机制;组织、协调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解放军有关单位制定扑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负责牵头组织、协调驻肇解放军、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森林扑火救灾工作;协调保障地方森林消防航空器飞行空域等事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协调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森林火灾供水保障、火场周边重要目标设施保护、协助转移群众等应急救援工作。

其余区森防指成员单位按照附件2分工履职,协同配合。

  3.3 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初期由事发镇(街道)森林防灭火领导小组现场指挥;发生在区级重点生态林区、跨镇街、威胁重要设施的较大火情,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交由市森防指统筹指挥。跨镇街火情由区森防指统一调度指挥;跨区县交界火情由区森防指对接毗邻区县协同处置。跨市界且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先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跨市界且预判为较大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

  火情发生后,区、镇两级可根据实际火情在火灾现场组建现场指挥部,并按照《广东省处置森林火灾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规范指挥架构,组织、指挥、协调火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总指挥一般由属地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如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扑救,其最高指挥员应加入现场指挥部,共同参与决策与现场指挥工作。随着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的扩大,指挥等级应相应提升。所有参与前方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应指定一名具备扑火经验的负责同志担任专职指挥,统筹火场扑救工作,调度各方力量实施有效扑灭,并督促前线总指挥的各项指令、工作方案及扑救措施落实到位。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片区,成立分指挥部,分别任命片区指挥员,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本片区扑火的组织指挥。

  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接受森林火灾发生地森防机构统一指挥;执行跨县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接受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或根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解放军、民兵、武警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部队内部按自身指挥体系行动。

3.4 应急响应组织

3.4.1 现场指挥部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成立区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火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及火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织成立综合协调组、指挥扑救组、医疗救治组、火灾监测组、通信保障组、交通保障组、军队工作组、专家支持组、灾情评估组、群众生活组、社会治安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等若干工作小组。

3.4.2 后方指挥部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根据火场发展态

势和救援工作需要,成立后方指挥部,由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及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高要分局、区林业局、区气象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负责指导现场指挥部研判火灾发展趋势并提出处置建议,及时调度救援力量、装备、物资等,为现场救援提供支撑和保障,并做好火灾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3.5 专家组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成立专家组,健全专家咨询与行政决策机制,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支持与咨询。专家组可对火场进行侦察研判,制定扑火方案,提出力量调动,并对火灾评估等提出技术指导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力量以区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区消防救援大队为主力,镇(街道)半专业扑火队、村级义务扑火队为第一梯队;邻近镇街专业队伍、市级支援队伍为第二梯队;区人武部民兵、驻区部队为第三梯队。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群众等经过专业培训的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禁止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年老体弱人员直接参与一线扑火作业。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同时要充分考虑专业能力匹配。

  调动国家消防救援局广东机动队伍,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请求,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也可根据需要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直接向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增援请求。调动市消防救援队伍,由市、区两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和权限直接调派。

  跨县(区)调动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协调。由拟调出县(区)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实施,由拟调入县(区)负责对接及做好相关保障。

  需要民兵、部队参与扑火时,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4.3 跨区域支援

若毗邻区县发生森林火灾请求支援,区森防指依据市跨区域联动协议,统筹调度区内专业扑火队伍、装备前往支援;本区发生跨区县火情,同步对接邻区森防机构开展协同扑救。

5 监测预警

  5.1 监测

  区森防办牵头,组织公安、交通、应急、林业、气象、供电等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综合运用卫星、无人机、视频监控、护林员、舆情等手段,动态掌握了解核实火情,及时报告火情信息。在高森林火险期、重要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镇村护林员队伍开展携装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火情。

  5.2 预警

  5.2.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分级及标识LY/T2578-2016》,将森林火灾预警划分为极度危险、高度危险、较高危险、中度危险4个等级,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5.2.2 预警发布

  森林高火险预警发布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橙色、红色等级。应急、林业、公安和气象等部门加强会商研判,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台、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对老、幼、病、残、孕、智力障碍等特殊人群和学校、监狱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5.2.3 预警响应

  (1)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远程视频监测、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森林消防专业、半专业队伍进入待命状态,落实防灭火装备和物资补充、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2)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在落实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加大巡山护林力度,严格管制野外火源;增加预警信息播报次数,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在重点火险区设卡布点,禁止携带火种进山。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紧急状态。

  (3)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值班调度,密切注意林火信息动态;适时派出工作组,对红色预警地区的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蹲点督导检查;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组织镇、村干部和护林员等加强巡山护林,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在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设卡布点,严禁携带火种进山,及时消除林火隐患。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视情况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进入临战状态,严阵以待。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视情况对各镇(街道)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3 信息报告

5.3.1 接报核查

(1)任何单位及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后,应立即通过110、119、12119报警;消防救援、公安等部门接报森林火情信息后,应第一时间转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核查处置。

(2)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市转报的林火卫星热点后应马上转报给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核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在90分钟以内在应急卫星监测系统反馈核查情况。

5.3.2 报告要求

森林火情火灾信息实行归口报告及“有火必报”制度,统一由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自下而上、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并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做好相关防控措施。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整理和分析收集的火灾信息,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森林火灾扑灭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广东省森林火灾统计系统》按要求及时填报,做好森林火灾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提供材料。

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镇(街道)森林防灭火领导小组要立即报告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1)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或死亡的;

(2)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

(3)发生跨镇街、跨区县交界火情的;

(4)发生在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烂柯山、金钟山、象山等特殊保护区域的;

(5)需要区人民政府组织支援扑救的;

(6)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形。

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立即报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1)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或死亡的;

(2)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

(3)发生在省际、市际或者县(市、区)交界地区的;

(4)发生在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的;

(5)需要市人民政府组织支援扑救的;

(6)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形。

5.3.3 报告内容

起火时间、地点、原因、已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范围、火情态势、过火面积、火场附近环境情况及已经采取的扑救措施,存在的困难及需要上级协助解决的事项等。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发生地的村(居)委会和其他组织应积极协助配合当地乡镇(街道)进行宣传动员、开展自救互救等先期处置工作,由当地乡镇(街道)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早期处理;初判可能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初判可能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初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按程序上报省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启动相关响应;必要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要积极采取应对措

施,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期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公安干警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要以专业指挥为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学校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人员转移及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 医疗救治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成立临时救护队,开展现场救治,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组织市级医疗专家协助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高压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和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和隐患,确保目标安全。

  6.2.5 社会动员和联动机制

森林火灾发生地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森林火灾危害程度和范围,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森林火灾扑救。不得动员未经培训的人员直接参与扑火行动。

6.2.6 维护社会安定

  加强森林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7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引导和管理。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8 火场移交

明火扑灭后,经现场指挥部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移交给清理看守火场队伍,扑火队伍方可撤离。

6.2.9 火场清理看守

  建立清理、看守火场责任制。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由属地党委、政府指定专人负责,组织清理看守火场,实行网格化分片包干负责制;组织队伍携带镰刀、锄头、铁锹、风机和以水灭火设备等机具对扑灭的火线进行全面清理,并沿火线边开设出一条50厘米宽以上的生土带,严防死灰复燃;生土带开好后,现场指挥部指挥官将看守火场的任务移交给属地乡镇(街道)组织队伍看守火场不少于48小时。

  6.2.10 应急响应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3 应急处置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现场扑救情况,结合我区实际,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分为早期处置和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6.3.1早期处置

森林火情发生后,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应迅速组织受过专业培训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村(居)群众义务扑火队伍开展早期处置。县(市、区)、乡镇(街道)领导应严格按照《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赶赴火场靠前指挥,并迅速调派森林消防专业、半专业队伍和森林灭火无人机开展应急处置,做到打早打小,把火灾消灭在初发状态,坚决防止小火酿成大灾。发生在大风天气、高山远山、草深林密等扑救难度大的森林火灾,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迅速报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商调应急航空救援直升机洒水灭火。

6.3.2 Ⅳ级响应

  6.3.2.1启动条件

  (1)预判过火面积超过10公顷的森林火灾;

(2)舆情高度关注,区委、区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县际交界地区且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区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火灾;

(6)同时发生2起以上较难控制的森林火灾;

(7)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响应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同时,发生火灾的地区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

6.3.2.2响应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预告市森林消防大队、相邻县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3)根据需要提出就近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的建议;

(4)视情况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5)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

6.3.3 Ⅲ级响应

  6.3.3.1启动条件

  (1)预判过火面积超过3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市际交界地区,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市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 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火灾;

(5)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响应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同时,发生火灾的地区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

  6.3.3.2响应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向市森防指申请调派市森林消防大队、事发地周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

(3)根据需要申请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增援;

(4)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视情况向公众发布火情信息,协调指导媒体开展报道。

6.3.4 Ⅱ级响应

6.3.4.1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火灾;

(4)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响应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6.3.4.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以下应急措施落实:

(1)市公安局高要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派员到区应急指挥中心参与联合值守,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2)根据需要向省申请调动省内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国家消防救援局广东机动队伍前往增援扑救;

(3)视情况申请调派解放军、武警、公安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根据火场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6)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6.3.5 Ⅰ级响应

  6.3.5.1启动条件

(1)初判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森林火灾;

(3)因火灾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威胁,有关行业遭受较大影响,经济损失较大的森林火灾;

(5)发生区人民政府无法有效控制火场蔓延的森林火灾;

(6)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响应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6.3.5.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以下应急措施落实:

  (1)按需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或市人民政府申请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转移受威胁群众;

  (2)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3)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4)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盯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市媒体开展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6)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4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的重要性和敏感性,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区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等级和时间,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可酌情调整。

6.5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7 应急保障

  7.1 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机动输送以运兵车、森林消防水车、装备运输车、皮卡车为主。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协调应急运力保障应急物资装备运输。

  7.2 航空消防保障

申请调用应急航空救援直升机参与森林火灾扑救时,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申请使用应急航空救援直升机的通知》执行。火灾发生地的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协调做好直升机灭火期间的各项保障工作。各地、各有关单位应大力推广应用无人机以水灭火,提高灭火效率。

7.3 队伍保障

  区人民政府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有林场、森林经营主体,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应当按照《广东省森林消防队伍管理规定》建立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有森林的林区村民委员会应建立一支15人以上的群众扑火队伍。专业与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群众扑火队伍应当配备扑救工具和装备,参照《地方森林草原消防队伍火灾扑救训练大纲》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区森林消防队伍承担跨区增援扑火任务时,接受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直接指挥。

  7.4 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7.5 资金保障

  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

7.6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通信保障部门要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地域的通信畅通。

7.7 气象保障

  气象部门要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等内容;同时紧盯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等情况进行调查,按照《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工作规范》相关规定,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8.2 火案查处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或授权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火灾调查按照《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工作规范》执行。

8.3 灾后处置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由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补偿,按照《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广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8.4 灾后恢复

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应急物资征用有关规定,办理归还或补偿手续;林业部门要做好火烧迹地的更新复绿;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修复被森林火灾破坏的设施,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8.5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区人民政府直接约谈。

8.6 责任追究

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7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市委、市政府有指示要求和重大、特别重大的森林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火灾,在扑救工作结束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8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预案培训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组织预案培训。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每年森林特别防护期前至少培训一次。科学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增强针对性,提升各级、各部门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9.2 预案演练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协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森林火灾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5)其他需要修订应急预案的情况。

9.4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2年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肇庆市高要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在本预案印发之日废止。


  附件:1.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2.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3.现场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附件1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一、一般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0.067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附件2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区森林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统筹组织实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镇街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牵头开展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编制区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组织应急演练;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应急救援以及受灾群众安置工作。

区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火灾预防相关工作,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协助公安部门侦破火灾案件,并负责森林火灾行政案件查处;组织指导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开展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等工作;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协调提供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地图和资料。

市公安局高要分局:负责组织受森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疏散;维持灾区治安与交通秩序,必要时,对火场区域实行交通管制,依职责负责火场警戒;侦破森林火灾案件,打击利用火灾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按程序申请、协助省警务直升机执行航空灭火和运送人员、装备及物资等任务;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设在林区的看守所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协助开展防灭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查处等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协调、调动全区参与森林火灾扑救的队伍、人员、物资及后勤保障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做好军事禁区及辖区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与区人民政府建立防扑火联动机制;组织、协调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解放军有关单位制定扑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负责牵头组织、协调驻肇解放军、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森林扑火救灾工作;协调保障地方森林消防航空器飞行空域等事宜。

    高要武警中队:负责协调、监督武警部队各单位做好辖区内森林防灭火工作;协调、组织指挥驻肇武警部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助地方人民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救援受森林火灾威胁群众。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协调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森林火灾供水保障、火场周边重要目标设施保护、协助转移群众等应急救援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森林防灭火政策解读,协助做好森林防灭火公益宣传;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工作和舆论引导;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负责网上有关森林防灭火舆论的引导和管控,协同做好网络舆情监测、搜集、研判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协调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森林防灭火志愿服务工作。督促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

区法院:负责依法审判森林火灾案件;协同做好森林防灭火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区检察院:对森林火灾案件提出公诉。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指导森林防灭火发展规划的编制及项目建设;根据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拨区级救灾物资;指导督促电力企业做好林区输配电设施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治理、落实电力建设工程森林防灭火措施;参与森林火灾救援期间能源应急保障工作;负责主管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在林区保护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不含技工学校)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将森林防灭火内容纳入安全教育体系;协同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森林防灭火应急专用的无线电通讯频率,保障相关无线电通讯频率的正常使用;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商提供扑火救灾所需应急指挥通信保障;指导、协调各通信运营商支持做好报警电话(12119)等公用通信网络保障,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区民族宗教局:负责督促、指导森林防火区内宗教场所落实森林防灭火责任,按照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做好森林火灾隐患排查、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措施。

区民政局:负责宣传、引导文明祭祀,指导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做好火源管理工作;协助、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

  区司法局:协调督促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协同做好森林防灭火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依法依规提供相关法律保障和援助;做好涉森林防灭火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

  区财政局:统筹安排森林防灭火工作中应由区财政解决的经费,并及时拨付到位;按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增强森林防灭火能力所需经费给予必要保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指导技工学校特别是林区的技工学校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表彰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组织、指导和督促公路管养单位按照同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部署及时清理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用地范围内的森林火灾隐患;协调做好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等应急运输保障;协助保障执行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公路通行顺畅。

区公路事务中心:负责通往森林火灾现场的国道、省道、县道道路畅通,及时疏通道路障碍,使扑救森林火灾的人员、物资能到达森林火灾现场;及时清理国道、省道、县道管养范围内的森林火灾隐患。

  区农业农村局:指导、监督野外农事用火管理;协同做好农村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区文广旅体局:指导各地督促A级旅游景区按照森林防 灭火主管部门有关要求,落实森林防灭火主体责任,完善景区防灭火保障措施和安全警示标识,加强森林防灭火宣传引导,提醒进入景区开放范围内的旅游者、旅游从业人员遵守景区安全管理规定提高防火意识;指导、协调广电媒体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引导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灭火意识。

  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进行救治;协调做好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医疗保障工作;组织医务人员参加森林防灭火演练;配合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开募集救灾救助及灾后重建所需的物资、资金;参与受灾地区应急救援救护,提供医疗和物资救助。

区气象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林业局根据森林防灭火需要、实际建设标准要求及市有关部门的要求和指导,建设森林火险监测台站、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及气象预报预警平台;负责制作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在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高或发生森林火灾时,根据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或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结合空域管制、弹药调运及天气形势等情况,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并在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提供火灾地区气象信息。

区供销社: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应急物资调拨工作,保证供应及时。

区融媒体中心:通过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对广大群众进行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及时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林火预测预报和森林防火公益广告等广播、电视节目。对森林防火先进典型和模范人物进行宣传报道,对森林火灾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警示教育报道。

市资源局高要分局: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协调提供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地图和资料。

区应急大队:区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演练以及日常训练,组织参与扑救森林火灾。

金龙应急救援大队:协同、配合区应急大队做好队伍的建设、演练以及日常训练,参与扑救森林火灾。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肇庆高要供电局:负责协调、督促管辖单位落实森林防灭火责任,及时清除线路沿线的森林火灾隐患;做好输变配电专业野外工程施工等野外火源管理。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分公司:负责协调、督促做好管辖范围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根据区森防办要求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提供森林火灾指挥调度、灭火救援的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高要分公司:负责协调、督促做好管辖范围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根据区森防办要求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提供森林火灾指挥调度、灭火救援的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高要分公司:负责协调、督促做好管辖范围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根据区森防办要求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提供森林火灾指挥调度、灭火救援的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肇庆石油高要分公司:负责协调、督促做好管辖范围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及时组织调配灭火救灾油料的供应。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肇庆销售分公司:负责协调、督促做好管辖范围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及时组织调配灭火救灾油料的供应。

省西江林场:做好辖区内森林防灭火工作;应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商请,提供扑火器械、工具及操作工人,必要时组织扑火队伍支持。

附件3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视森林火灾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根据实际需求下设若干个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高要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林业局、区气象局、区人武部、高要武警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省、市工作指示要求;协助现场指挥长开展扑救工作;统筹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密切跟踪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上报情况,并通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二、指挥扑救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林业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救灾;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三、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火灾现场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进行救治;协调做好现场指挥部在火灾现场时的医疗保障工作。

  四、火灾监测组

  由区林业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高要分局、区气象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

  五、通信保障组

  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高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高要分公司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火场及周边地区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市应急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火场区域通信。

  六、交通保障组

  由市公安局高要分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火灾现场的交通保障工作,疏导交通,保障道路畅通;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七、军队工作组

区人武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办理部队参加抢险救援救灾兵力调动,参加市层面军地联合指挥,加强协调指导。

八、专家支持组

  由区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现场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制定扑火方案;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

  九、灾情评估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林业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组织灾害评估,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十、群众生活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中央、省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组织国内捐赠、国际援助接收等工作。

十一、社会治安组

由市公安局高要分局牵头,高要武警中队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现场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宣传报道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区文广旅体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有关领导同志在火灾现场活动时的新闻报道工作。

十三、后勤保障组

  由区人民政府牵头,发展改革、民政、应急管理、财政、机关事务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火灾现场食品、饮用水、扑火装备等应急物资供给;协调落实应急航空救援飞机起降点和取水点,并做好救援飞机的安保工作以及机组人员后勤保障工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分享到:

Copyright©2016-2017   建议使用IE8以上浏览器   粤ICP备09164358号

粤公网安备 44128302000109号   主办: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肇庆市高要区信息中心

网站标识码:4412830054   网站浏览量:5360610

适老化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