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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高要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编辑: 发布时间:2024-12-25 16:58:26


金利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南岸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上级驻高要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高要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市场监管局(区食药安办)反映。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30日




肇庆市高要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两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区政府有关工作指示,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24〕131号)和《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肇府办函〔2024〕67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区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办”)统筹安排,制定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在市对区当年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细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补充个别内容,视情况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考核内容要点详见附件)。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设置要科学合理,可操作、可评价、可区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区食药安办依据市食药安办制定的有关细则和高要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等要求,及时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细则。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考核。区食药安办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资料审查、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单位、各镇街任务完成情况和按时回复报送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并在评议考核评分环节时进行赋分。区食药安办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二)年中督促。区食药安办组织督导工作小组,不定期抽查各单位、各镇街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三)年终自查。各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即时性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并将有关佐证材料和自评情况报送区食药安办。各单位对自评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综合评议。区食药安办汇总各单位、各镇街的日常考核结果、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年终自查情况,结合加减分项、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区食药安委审定。

(五)结果通报。考核结果经区食药安委审定后,由区食药安办通报至各单位、各镇街,并抄送区委组织部。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10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折算得分)得分在95分以上的为优秀,得分在95分以下且无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为合格,发生较大级别或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引发严重不良食品舆情事件的为不合格。

第九条  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条  各单位、各镇街应当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区食药安办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措施与时限。区食药安办根据职责向单位通报有关整改措施与整改时限,督促各单位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对考核排名靠后的单位、镇街加强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单位、各镇街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任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党员干部或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区食药安办及时对有关单位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并通报至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 各单位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区食药安委委托区食药安办约谈单位或镇政府(街道办)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区政府领导同志约谈单位或镇政府(街道办)主要负责人。

第十四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  本办法由区食药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考核内容要点


附件


考核内容要点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考核要点

1

食品安全基础工作

100分

组织领导、制度机制建设、责任体系建设、能力建设、队伍建设等。

2

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

监督管理、风险管理、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社会共治等。

3

食品安全状况

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舆情监测和处置等。

4

即时性工作

10

年度中按照国家、省、市、区相关决策部署要求新增的重点专项工作(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开展重大专项整治等)完成情况,以及区食药安委部署的新增专项工作

5

加分项

10

在落实党政同责(包括队伍建设、投入保障等)、监管工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共治等方面形成示范性经验做法,或其他食品安全相关的创新性工作经验。

6

减分项


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被通报约谈与整改落实情况等。

有关说明:

1.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调整,由区食药安办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方案及细则中明确。

2.即时性工作由区食药安办根据工作有无以及难易程度情况确定具体分值,在当年考核细则中明确(相关成员单位拟纳入即时性工作考核事项,报区食药安办统筹)。

3.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细则中明确。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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