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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高要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肇庆市高要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01-28 12:03:09

        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肇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肇财资〔2019〕4号)的规定,肇庆市高要区财政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规定从2022年1月26日起施行。区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刘艳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问:制定该《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刘艳: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局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肇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肇财资〔2019〕4号)的有关规定,参考省市财政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内容,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问:《办法》在规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面都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刘艳:《办法》共六章五十三条,主要分为总则、单位自用资产管理、对外投资资产管理、出租、出借资产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该《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适用范围和规章制度。

        问:制定该《办法》主要依据了哪些规范文件?

        刘艳:主要包括《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财资函〔2016〕7号)、省财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肇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肇财资〔2019〕4号)等规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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