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优待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家庭是拥军优属工作的重要内容,上门送喜报、载入地方志、发放奖励金是优待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家庭的具体举措。制定本办法,有利于营造“一人立功、全家光荣”的浓厚社会氛围,对鼓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建功立业,鼓励适龄青年参军报国、服务部队备战打仗具有积极意义。
结合我区实际,《关于印发<高要市现役军人奖励办法>的通知》(高府发〔1999〕27号)规定的奖励标准偏低,已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制定《高要区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执行落实。
二、目标任务
大力弘扬我区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有效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让军人成为全社会最尊崇的职业”的指示精神,激励高要籍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建功立业。
三、制定依据
退役军人事务部2020年1月9日印发的《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
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2020年12月15日联合印发实施的《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办法》
四、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办法》先后两次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在第二次征求意见中,向17个镇街、5个部门征求意见,共收到22份回复,均无意见。12月12日在高要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没有收到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
五、新《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10条,主要内容为总则、奖励对象、奖励标准、奖励方式、奖励依据、激励宣扬、经费来源和实施期限。
第一条总则。明确了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政策依据。
第二条奖励对象。明确为高要区籍现役军人。
第三条奖励标准。按荣获的荣誉等级分别给予奖励,具体为:荣获八一勋章、荣誉称号、一等功的,给予100000元人民币奖励;荣获二等功的,给予30000元人民币奖励;荣获三等功的,给予5000元人民币奖励;被评为“四有”优秀士兵(学员)的,给予500元人民币奖励。
第四条奖励方式。按荣获的荣誉等级分别由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上门送喜报,并规定奖励经费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各乡镇(街道)统一落实。
第五条奖励依据。以所在部队向区人民武装部发出的《喜报》或《奖励通知书》为依据,实行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宣扬激励。强调要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宣传受奖人员及其家庭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为国建功的崇高精神,主动帮助解决其家庭生产生活困难。
第七条经费来源。奖励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附则说明。军队文职人员和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立功受奖的,依照本办法有关现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实施期限。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高要市现役军人奖励办法>的通知》(高府发〔1999〕27号)同时废止。
六、利企惠民措施
本文件属于面向现役军人立功受奖的奖励办法,不涉及利企惠民方面的事项。
七、专业术语解释
(一)军队文职人员:是指在军队编制岗位依法履行职责的非服兵役人员。
(二)预备役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兵役义务,预编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或者编入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的公民。
八、新旧政策差异
(一)更新编制依据。删掉了旧办法中不适用的立功受奖相关法规,补充了国家、省以及市最新发布的拥军优属相关文件;
(二)调整奖励对象范围。增加“军队文职人员和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立功受奖的,依照本办法有关现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三)调整奖励标准。提高了各类立功受奖情况的奖励标准。
(四)调整奖励方式。增加“同一年度内多次荣获八一勋章、荣誉称号、立功或被评为‘四有’优秀士兵(学员)的,按照受奖等次分别给予奖励”。
(五)明确奖励依据。增加“以所在部队向区人民武装部发出的《喜报》或《奖励通知书》为依据,实行一次性奖励”。
(六)细化宣扬激励方法。细化各类立功受奖情况对应的宣扬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