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区域内畜牧业绿色发展,我区在科学可行、求真务实的基础上,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相关规定,结合产业、用地规划,兼顾保护与发展,对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进行调整,并编制了《肇庆市高要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2026-2030)》,旨在为高要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现就相关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我国畜禽养殖业迅速发展,其已成为农村经济最具活力的增长点。但由于我国畜禽养殖业发展缺乏必要的引导和规划,导致布局不尽合理。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2016年,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为禁养区划定提供技术指导。同时,我区2020年发布的《肇庆市高要区畜禽养殖区域调整划分方案(修订版)》(高府规〔2020〕1号)已于2025年3月10日届满。为做好政策延续,结合当前畜禽养殖现状及生态环境变化,我区组织编制了《肇庆市高要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2026-2030)》。
二、主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肇庆市农业水污染防治条例》(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
三、目标任务
防止养殖活动对环境的污染,维护生态平衡,改善我区生态环境,提升居民生活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四、征求意见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就《方案》先后两次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在第二次征求意见中,向30个部门征求意见,共收到30份回复。其中,25个部门表示无异议,5个部门提出了14条意见。对此,我们逐一进行了回复和修改,形成最终的网上征求意见稿,并于9月30日起在网上开始为期一个月的公示。其间共收到6条意见,其中5条予以采纳,1条部分采纳。
五、主要内容
《方案》共有六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划定原则及依据、畜禽养殖区域划定范围、管理要求、保障措施、其他六个方面。其中: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畜禽养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高要区生态环境承载情况,依法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和依据。突出“依据法规、合理划定”“多规协调、科学划定”和“以人为本、控保结合”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划定禁养区,注重同肇庆市和高要区有关规划相协调,因地制宜,发展与保护并重,兼顾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
(三)畜禽养殖区域划定范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高要区生态环境现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生态保护红线、重要河流沿岸区域划为禁养区。
(四)管理要求。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禁养区范围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二是对禁养区外的养殖活动提出了规范要求,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保障措施。为确保方案得到有效落实,禁养区内整治工作由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建立属地负责的领导机制,要求各镇(街道)细化方案并明确责任,确保依法有序推进。同时,强调部门联动与信息共享,形成协作机制,并由督导组加强过程跟踪。在成果巩固方面,注重长效监管以防止复养,并鼓励转产发展特色种植。此外,通过多渠道加强法规宣传和典型案例报道,营造支持整治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六)其他。为确保本方案的有效实施与合规衔接,同时为了尽快缓解我区重要生态区域目前的环境压力,保障公众利益,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期间如遇新的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以新要求为准;非地方政府划定的其他法定禁养区域,其监管责任由相应法律授权部门承担。若方案所涉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禁养区组成部分发生调整,禁养区范围将同步自动更新,必要时本方案也将依法相应修订。并且方案明确最终由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和肇庆市高要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六、主要特点
《方案》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要求,结合我区各河涌的生态环境状况,将重要河涌两岸部分区域划为禁养区,根据河流生态功能类型实行300米、200米和100米的阶梯式管控,进一步强化了对水体污染的源头防控,有效衔接生态保护红线与环境质量底线要求。通过空间管控手段,优化畜禽养殖布局,推动养殖场户向适养区集聚发展,提升集约化、规范化水平。同时注重政策引导与监管执法并重,为实现区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和畜牧业绿色转型提供有力支撑。
七、利企惠民措施
本文件属于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主要是对禁养区范围进行调整,不涉及利企惠民方面的事项。
八、专业术语解释
(一)畜禽:指根据最新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2024年版)》所列传统畜禽“猪、普通牛、水牛、牦牛、绵羊、山羊、鸡、鸭、鹅、马、驴、骆驼、兔、鸽、鹌鹑”和特种畜禽“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番鸭、绿头鸭、鸵鸟、鸸鹋、水貂、银狐、北极狐、貉”。
(二)养殖业:2019年7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的《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农业农村部门把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纳入备案管理工作。因此畜禽养殖业是以从事养殖生产经营为主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
(三)畜禽养殖场:指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的规模养殖场。主要品种划定范围为:生猪年出栏500头或存栏300头以上;肉鸡年出栏10000只或存栏5000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鹅年出栏5000只或存栏2500只以上;肉鸽年出栏50000只或存栏10000只以上;肉鸭年出栏10000只或存栏5000只以上。
(四)养殖专业户:指饲养某一特定畜禽、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户。主要品种划定范围为:生猪年出栏50至499头或存栏30至299头;肉鸡年出栏2000至9999只或存栏1000至4999只;蛋鸡存栏500至1999只;肉鹅年出栏1000至4999只或存栏500至2499只;肉鸽年出栏10000至49999只或存栏2000至9999只;肉鸭年出栏2000至9999只或存栏1000至4999只。
九、新旧政策差异
(一)调整禁养区范围。删除原方案禁养区范围内的“已建成的机场、高速、铁路、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内”,增加“重要河流沿岸”作为禁养区范围。
(二)修改管理要求。新方案明确畜禽禁养区范围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