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芳(身份证号码:441221********5721):
由本局立案调查你非法占地一案,于2026年7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肇自然资高执法〔2026〕22号),因无法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肇自然资高执法〔2026〕22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内容如下:
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
肇自然资高执法〔2026〕22号
当事人:
钟*芳(身份证号码:441221********5721):
本单位于2026年3月31日对你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未经批准自2010年至今占用蛟塘镇竹围村委会竹围村“山塘”处21891平方米土地建设制砖场、陶瓷原料场。按照2009年度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占用林地9993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338平方米、建设用地10560平方米,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该地块725平方米林地不符合肇庆市现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1166平方米城镇建设用地符合肇庆市现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你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土地管理(序号1)的相关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给原权属单位(肇庆市高要区蛟塘镇竹围村竹围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2.限期拆除非法占地中违反规划部分(72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见附图);
3.没收非法占地中符合规划部分(2116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对非法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处¥226620.00元(9993平方米×20元/平方米+1338平方米×20元/平方米)的罚款,对建设用地的行为处¥105600.00元(10560平方米×10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332220.00元(人民币大写:叁拾叁万贰仟贰佰贰拾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肇庆市自然资源局高要分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股室:肇庆市自然资源局高要分局执法股
电 话:0758-8368920
地 址:高要区南岸街道府前大街1-1号11楼
肇庆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8月2日
附图:

注:蓝线为非法占地中违反规划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