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粤盛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构成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违法行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详见附件)。
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2026年5月18日起连续三十日在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进行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要求,也没有作出陈述、申辩。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详见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向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