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新春(身份证号码:3206241977****7454):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1日对你(个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高)应急罚〔2025〕执法-71号]尚未履行,你(个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个人):于2026年7月30日前将罚款404880.00元(肆拾万肆仟捌佰捌拾元整),加处罚款0.0元(零元整),(合计:404880.00元)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账号:2017023111200516793,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转账汇入)。如你(个人)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高)应急执行催告〔2026〕执法-10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详见附件)。请你本人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催告书(地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广新二路1号肇庆市高要区应急管理局,联系人:梁先生,联系电话:0758-8357023),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高)应急执行催告〔2026〕执法-10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肇庆市高要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