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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探店视频”等互联网广告活动的提醒告诫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6-04-13 17:45:04

全区各探店达人、网红博主、MCN机构及相关经营者:  

     为规范“探店视频”等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有关事项依法提醒并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开展互联网广告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确保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二、严格履行广告标识义务

通过互联网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发布的视频、图文等内容推销商品或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三、严禁虚假或误导性广告宣传

互联网广告要真实、合法,与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一致,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四、严格遵守广告发布禁止性规定

  (一)不得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党和国家重大活动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不得含有宣称“特供”“专供”国家机关或变相宣称“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等违法违规用语。

  (二)不得发布违反党和国家大政方针、重大决策的广告,如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违反“禁捕退捕”“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的广告。

  (三)不得利用互联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

  (四)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六)不得发布未经审查或者与广告审查不一致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

     五、落实主体责任

     “网红”、博主、“达人”等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介直接或者间接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范。

   (一)“网红”、博主、“达人”等作为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不得为无合法经营资质、商品质量不达标的商家进行推广;不得夸大功效、虚构体验(如虚假宣传“必吃榜第一”等),不得隐瞒商品瑕疵或服务缺陷。

   (二)商家作为广告主,应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需向广告发布者提供真实、完整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及证明文件。自行发布广告的,应建立广告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六、整改要求与法律责任

  (一) 全面自查自纠

     请各探店达人、网红博主、MCN机构及相关经营者高度重视本提醒告诫内容,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未标识“广告”的商业推广作品应立即补充标注或删除;对已发布的虚假广告内容应立即删除。  

  (二)法律后果警示  

     1.发布虚假广告的,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最高可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对广告发布者最高可处十万元的罚款。

     3.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处方药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服务的,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未经审查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的,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最高可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温馨提示:

     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要冷静、理性、科学,对各网络平台中流行的“达人探店”等营销类短视频要仔细甄别,避免被营销广告所诱导。一旦发现违法广告、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举报热线:12315、12345,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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