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要区大湾镇衡哥运输服务部:
我局于2026年3月25日依法向你公司作出《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催告通知书》,请你公司对工伤职工翟增华(身份证号码:441221********201X)其家属反映你公司不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向我局提出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的情况进行确认。因我局现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其他方式不能送达,故我局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催告通知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通知书。如逾期未领取,自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请你在收到《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催告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你公司偿还的权利。
联系方式:工伤保险股 李小姐 0758-8351558,
联系地址:肇庆市高要区南岸街道文峰南路66号
肇庆市高要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4月7日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催告通知书
高要区大湾镇衡哥运输服务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的工伤职工 翟增华 ,身份证号码:441221********201X,其家属反映你单位不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提出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申请。情况是否属实,请你单位进行确认
单位反馈意见:
经核实,我单位属于下列 (请填列“第几种情况”):
一、上述情况属实,我单位同意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该工伤职工应该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二、上述情况属实,我单位无法支付该工伤职工应该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社保经办机构将对该工伤职工进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同时取得要求你单位偿还的权利,并按规定抄送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跟踪核实)。
三、上述情况不属实,我单位已经按规定支付了该工伤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共支付 元(请单位提供相关收据或银行凭证)。
同时 (填“存在”或“不存在”)应付未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应付未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我单位 (填列“同意”或“无法”)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足额支付。
单位签收人:
单位(盖公章):
年 月 日
肇庆市高要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 3月 25日
注:此通知若是通过邮寄送达,请单位于收到本通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速递回我单位,否则我单位将按第二种情形处理。
地址: 肇庆市高要区南岸街道文峰南路66号 邮编: 526100
经办人: 李小姐 联系电话: 0758-83515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