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张*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一案,由于我局无法联系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编号:〔2026〕138203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肇庆市高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2日
编号:〔2026〕138203号
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
被鉴定人:张*顺
身份证号:410***************
用人单位:四川路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发生工伤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时间:2025年10月20日
工伤认定部位或诊断:1.右第2、3、4指损伤并2、3指远端缺损;2.右手第3中节指骨远端骨折。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经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经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未达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确认停工留薪期2025年10月20日至2025年12月19日。
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对本结论书中“劳动功能障碍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不服的,一是可以自收到本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委员会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二是可以自收到本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肇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6年06月05日
备注:本结论书一式四份,工伤职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本委员会各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