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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和开征我区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来源:肇庆市高要区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21-08-13 16:46:20

肇庆市高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落实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政策的要求,并根据《肇庆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肇发改价格〔2017〕22号)的规定,经报区政府同意,现就我区调整和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污水处理费分类标准

  为与国家政策衔接,简化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分类标准,将征收污水处理费用水类别简化为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其中,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居家生活和集体宿舍用水,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计收水费的特定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是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以外的各种用水,包括工业、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业等用水;特种用水是指洗浴、洗车的用水。

  二、调整和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

  全区范围内污水处理费,实行统一标准。

  1.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为:按用水量每吨0.95元征收。

  2.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为:按用水量每吨1.40元征收。

  3.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为:按用水量每吨1.80元征收。

  三、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

  高要城区、各镇(街道)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四、征收方式

  污水处理费统一由属地供水企业代收。无属地供水企业的,由区住建局指定代收单位。

  五、调整后和新开征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原肇庆市高要区发展改革和物价局《关于调整和开征我区城区、重点镇污水处理费的通知》(高发价〔2018〕11号)同时废止。

  六、我区污水处理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随水费一并代征,全额上缴地方国库。

  七、取消对大、中、小学校、公立医疗机构、公立幼儿园、公立敬老院以及持有《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居民暂免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政策。

  八、根据肇庆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我市低收入群众污水处理费补贴政策问题的通知》(肇发改价格〔2017〕34号)精神,对我区城区、各镇(街道)的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发放污水处理费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具体的发放办法,由区财政局和民政局按文件要求及有关政策办理。

  九、其它有关事项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15〕29号)执行。

  十、请收费单位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和收费公示工作,确保污水处理费调整和开征工作的顺利开展。

  


肇庆市高要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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