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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高要区关于建立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来源:肇庆市高要区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26-06-24 16:27:16

肇庆佛燃能源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有关要求,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5〕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建立我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道天然气分类及非居民销售价格

  我区城镇管道天然气实行分类气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气、非居民用气两类,分别适用居民销售价格和非居民销售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气主要指城镇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宿舍,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的生活用气。

  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用气、宗教场所生活用气、监狱监房生活用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气等,按照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政策执行。

  (二)非居民用气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气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气等。

  (三)我区现行非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最高政府指导价为3.95元/立方米,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为3.82元/立方米,以上气价暂维持不变。

  二、建立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一)联动范围

  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采购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采购价格(含气源运输费用)实行联动。其中,气源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我区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等。

  (二)联动公式

  调整后非居民用气基准销售价格=现行非居民用气基准销售价格+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

  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本期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气源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影响单价及偏差价格。供销差率原则上不超过4%。

  (三)联动条件

  当计算期平均气源价格对比基期平均气源价格上下变动幅度超过6%(含)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超过6个月(含)时,启动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未调整金额纳入下一个期联动周期统筹考虑。因政策或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适时调整。国家和省、市对天然气价格调整另有政策规定的,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联动程序

  1.当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达到启动条件时,可由发展改革部门主动实施,也可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并报送周期内天然气采购价格、气量及采购合同、发票等相关数据和资料,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适时调整销售价格,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备。凡经过审核,不符合联动启动条件的,不予启动。

  2.当上游气源价格上涨幅度过大,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按照兼顾供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社会发展平稳原则,可适度控制调整幅度,当期应调未调的差额纳入下期调整时统筹考虑。

  三、建立气源价格报备制度 

  建立燃气企业气源采购台账定期报备制度,燃气企业要在每季度始5日内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上季度的购气来源、购气数量、采购价格、销售气量、用气结构等情况,并对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无正当理由拒绝、延迟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燃气企业应增强社会责任,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我区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持续优化气源采购渠道和结构,合理控制气源采购成本,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

  四、执行时间、范围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范围适用于肇庆佛燃能源有限公司在高要区供应的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请燃气企业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五、其他事项

  之前我区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用户分类及气价的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事项仍按高发价〔2015〕27号、高发价〔2017〕24号、高发改〔2020〕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省、市出台关于城镇管道天然气收费管理新规定,从其规定。



  肇庆市高要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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