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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高要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高发改〔2024〕1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1-09 11:27:41

各镇人民政府、南岸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上级驻高要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139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22〕8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区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农业水价并完善水价分类。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水价。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高于粮食作物用水价格。具体核定分类水价如下:

粮食作物用水执行成本价0.14元/立方米,每亩价格91元;经济作物用水在成本价的基础上加收15%,即0.16元/立方米,每亩价格104元;养殖业用水在成本价的基础上加收30%,即0.18元/立方米,每亩价格117元。

二、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部分,按照用水类别和超计划用水幅度,以基本水价1倍至3倍累进加价计收水费。具体加价幅度如下:

用水量不超出用水定额的,按正常分类水价执行。用水量超出用水定额的,超出20%以内的部分执行正常分类水价的1.2倍,超出20%但未超出50%的部分执行正常分类水价的1.5倍,超出50%但未超出100%的部分执行正常分类水价的2倍,超出100%的部分执行正常分类水价的3倍。

三、非农业用水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执行的水价由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双方协商确定。

四、农业用水价格实行公示制度,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管理单位定期将用水户使用水量、水价、水费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监督。供水经营者和用水户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水价政策或供用水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五、以上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原肇庆市高要区发展改革和物价局《肇庆市高要区发展改革和物价局关于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高发价〔2018〕23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高要区农业用水分类水价表


                                                肇庆市高要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月8日





附件


高要区农业用水分类水价表

(自202421日起执行)

水价分类

价格

    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幅度

元/立方米

元/亩年

  用水量不超出用水定额的,按正常分类水价执行。用水量超出用水定额的,超20%以内的部分执行正常分类水价的1.2倍,超出20%但未超出50%的部分执行正常分类水价的1.5倍,超出50%但未超出100%的部分执行正常分类水价的2倍,超出100%的部分执行正常分类水价的3倍。

粮食作物

0.14

91

经济作物

0.16104
养殖业0.1811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肇庆市发展和改革局,区政府办公室。

肇庆市高要区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4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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