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A
留言日期:
2026-04-08
主题:
购房是否可以申请免交个人所得税
内容:
原房主的购房发票是45万元,现我购买价格是以42万元成交,在没有产生增值的情况下,卖方是否可申请免交个人所得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免征?需要什么手续?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6-04-10
答复时间:
2026-04-13
答复单位: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答复内容:

网友“A”: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若符合上述免征条件,您在办理住房转让相关手续时,可一并提交 “自用 5 年以上” 及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 佐证材料。具体材料清单及办理要求,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 0758-12366 咨询。感谢您对高要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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