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利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南岸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 构,上级驻高要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高要区水上险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高要区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高要海事处)反映。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3日
肇庆市高要区水上险情应急预案
1.1编制目的
加强水上险情监测预警,建立健全水上险情应急响应机制,快速、有序组织开展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避免或减少水上险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海上险情应急预案》《肇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肇庆市水上险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由区水上搜救中心承担的水上搜救责任区内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发生在区水上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以外,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指定由区水上搜救中心负责指挥的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各级政府对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及时、有效组织社会资源,形成合力;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与、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水上险情应急处置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明确各相关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
应急处置行为。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确保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协调一致;根据水上险情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投入的力量需要,实施分级管理;水上险情发生地的搜救机构实施应急指挥,确保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平战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做好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避免或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水上险情的可能;加强应急资源建设,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充分发挥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实现资源共享、协调有序。
(4)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发生水上险情,及时对水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果断决策,保证应急指挥的科学性;加强水上应急体系建设,确保指挥畅通和救援力量快速行动,提高效能和水平。
2组织体系
2.1区水上搜救中心
区水上搜救中心是区应急委下的专项工作协调机构,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区水上搜救责任区的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主 任:分管副区长。
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应急局、区交通局、肇庆高要海事处主要负责人。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委政法委(含管理的区金龙特战队)、区应急局、区交通局、区人武部军事科、区农业农村局、区工信局、市公安局高要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卫健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市环境局高要分局、区水利局、区外事局、肇庆高要海事处、肇庆港口海事处、金利镇政府、金渡镇政府、大湾镇政府、小湘镇政府、禄步镇政府、南岸街道办等单位组成。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区水上搜救中心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水上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负责协调水上险情宣传报道工作,确保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负责监测分析险情舆情,引导社会舆论;积极宣传水上险情的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
(2)区委政法委:负责根据险情需要组织本系统应急力量(含所管理的区金龙特战队)参与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3)区应急局:负责及时将接报的水上险情信息转区水上搜救中心处理,为水上险情处置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参与水上险情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配合做好水上危险品事故处置工作;指导和扶持区水上搜救自愿者团队发展。
(4)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用于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工作;负责协调区公路部门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查找、提供涉险桥梁的技术数据,设置桥梁危险警示标志。
(5)区人武部军事科:负责按照部队兵力调动批准权限规定,组织协调驻高部队及所属力量参与水上险情处置工作。
(6)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渔政船艇和协调渔船参与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做好获救渔船或网箱养殖渔民的善后处理工作;负责查找、提供渔船及网箱养殖等相关渔业设施的详细资料。
(7)区工信局:协调有关单位尽快组织恢复受破坏的无线电通信设施。
(8)市公安局高要分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管制;为参与跨地区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相关人员及重伤、重病等需要救助的入境人员提供入境便利服务,为获救外籍人员的遣返及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便利。
(9)区民政局:负责协调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组织、指导慈善捐赠工作,负责水上搜救自愿团体的注册管理和扶持。
(10)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区级负责的应急所需资金,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11)区文广旅体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旅游景区、涉水群体活动的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景区管理单位做好险情水域游客疏导工作;通过电视、广播等方式播发水上险情预警信息。
(12)区卫健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水上险情应急处
置工作,实施现场急重伤病员的现场急救;配合建立医疗联动机制,协助安排医院接收水上伤病人员;负责险情现场防疫处置工作。
(13)区气象局:负责做好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气象保障工作,及时提供台风、大风等恶劣天气信息;根据区水上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相应的气象实况和预报信息;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为组织水上险情救助提供决策依据。
(14)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根据险情需要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15)市环境局高要分局:负责对污染水域进行水质监测,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协调做好水上险情事故导致的重大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16)区水利局:负责协调遇险水域上下游水利枢纽调节,并视情及时控制辖区内可调江河水位和流量。
(17)区外事局:负责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中涉外事宜的政策指导和协调工作。
(18)肇庆高要海事处、肇庆港口海事处:负责所管辖水域水上险情接报,申请发布有关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航行通(警)告;组织本系统力量和协调过往船舶参与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救援现场的水上交通组织工作;负责查找、提供有关船舶的详细资料,协助核实相关资料。
(19)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建立完善镇级水上搜救组织架构,对属地水上应急资源进行梳理、统筹,根据区水上搜救中心的统一协调指挥,按照“就近就快”原则,及时组织应急力量开展水上险情先期处置工作;负责疏导、安抚涉险家属群众,维护社会稳定。
(20)其他:在我区水上搜救责任区执行公务或进行生产、运输、捕捞、科研等活动的船舶、水上设施,要在区水上搜救中心的指挥协调下参与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有关专业清污公司在接到区水上搜救中心的指令后,要立即开展防污清污工作。
2.2区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
区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肇庆高要海事处,是区水上搜救中心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水上险情接警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置水上险情;水上险情信息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2.3专家组
区水上搜救中心负责建立区水上险情应急处置专家库,并完善相关咨询机制,根据险情处置需要,适时抽调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2.4现场指挥部
发生水上险情后,区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被指定的现场指挥部按照区水上搜救中心的指令承担现场协调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高要海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执行区水上搜救中心下达的各项应急任务;提出现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方案;开展各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3.1预警预防
3.1.1信息来源
气象、地震、应急管理等有关单位提供的可能引起水上险情的预警信息;区内其他有关机构、组织通报的水上灾难信息。
3.1.2预警信息发布
气象、水利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方面发布相应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区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根据接收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按规定发布水上安全预警信息。
3.1.3预警预防行动
(1)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设施及相关人员要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2)区水上搜救中心及其成员单位要根据预警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和应急救助准备。通知相关部门做好物资准备工作,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物资调运准备,以及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1.4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水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等组成。相关风险信息发布责
任部门要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确保信息及时、准确播发。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核实与评估
区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接到水上险情信息,要按照相关工作规范多渠道对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并按照水上险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评估,确定水上险情等级。
信息核实的途径包括:
(1)直接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2)向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
(3)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4)向中国船舶报告中心查询;
(5)派出飞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6)其他有效途径。
3.2.2信息报告
(1)区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对水上险情信息进行核实与评估,按照肇庆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及高要区人民政府的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要及时通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险情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救助需求等。
(2)其他单位及相关人员在接获水上险情信息后要及时报告区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
(3)事发地不在本区水上搜救责任区的或处于多个水上搜救责任区交界的,区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接警后要立即向水上搜救责任区所属水上搜救机构通报,并同时向上级水上搜救机构报告。事发地处于多个水上搜救责任区交界的,区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请示上级水上搜救机构统筹协调处置。
(4)涉及船舶污染事件的,按照《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广东省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和通报。
3.2.3响应启动
根据水上险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水上险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Ⅰ级最高。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水上险情,区水上搜救中心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水上险情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提请区委、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水上搜救中心主任宣布启动Ⅰ级响应。响应启动同时,区委、区政府及区水上搜救中心分别向上级报告。
区水上搜救中心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按要求,全力配合上级水上搜救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水上搜救中心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负责人要及时进入指挥位置,组织指挥本系统的资源、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成立专家组,分析险情,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通知相关搜寻救助力量待命。派出相关搜寻救助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附近的专业力量增援。指定专人向上级汇报,由上级负责向社会发布水上险情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水上险情,区水上搜救中心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水上险情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提请区委、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水上搜救中心主任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响应启动同时,区委、区政府及区水上搜救中心分别向上级报告。
区水上搜救中心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按要求,全力配合上级水上搜救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水上搜救中心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负责人要及时进入指挥位置,组织指挥本系统的资源、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成立专家组,分析险情,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通知相关搜寻救助力量待命。派出相关搜寻救助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附近的专业力量增援。指定专人向上级汇报,由上级负责向社会发布水上险情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水上险情,区水上搜救中心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水上险情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提请区委、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水上搜救中心主任宣布启动Ⅲ级响应。响应启动同时,区委、区政府及区水上搜救中心分别向上级报告。
区水上搜救中心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按要求,全力配合上级水上搜救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水上搜救中心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负责人组织指挥本部门的资源、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指定专人向上级汇报,由上级负责向社会发布水上险情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水上险情,区水上搜救中心对水上险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组织专家及成员单位进行分析研判,由区水上搜救中心主任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同意后启动Ⅳ级响应,并报区委、区政府。响应启动后,区委、区政府及区水上搜救中心分别向上级报告。
区水上搜救中心对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挥协调,并派出或指定专人负责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负责人组织指挥本部门
的资源、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2.4现场处置
水上险情现场应急处置,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或区水上搜救中心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区水上搜救中心根据水上险情制定搜寻救助方案,下达搜寻救助任务;按照响应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搜救区域,明确搜寻救助的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根据预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搜救任务;调动事发附近水域有搜寻救助能力的船舶前往搜寻救助;建立应急通信机制;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通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根据搜救情况及时调整搜寻救助措施。
现场指挥部根据水上搜救机构下达的搜寻救助任务,组织和指挥现场或附近的搜寻救助力量进行搜救;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及时报告现场及搜寻救助进展情况,提出应急行动建议。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市水上搜救分中心提出下一步搜寻救助行动及中止、终止行动的建议。
3.2.5社会动员
区人民政府根据水上险情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以依法征用、调用应急处置相关物资和人员等。
3.2.6区域协作
(1)需要毗邻县区提供水上险情应急援助,由区水上搜救中心统一向毗邻县区水上搜救机构提出请求;收到毗邻县区水上险情援助请求,区水上搜救中心要迅速与其开展水上搜救合作,并根据需要协调包括船舶、航空器、人员和设备等援助。
(2)需要毗邻市提供水上险情应急援助,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统一向毗邻市水上搜救机构提出请求。
3.2.7应急中断和终止
3.2.7.1应急中断
区水上搜救中心根据气象、水文、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的变化,决定搜救行动的中断和恢复。
3.2.7.2应急终止
负责指挥协调的搜救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决定终止应急处置工作: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水上险情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且不再有复发或扩展的可能。
3.2.8应急响应降级及关闭
区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根据搜救和应急处置实际进展情况,结合专家组研判、评估和意见,提出应急响应降级或关闭建议,经请示相应负责人,宣布降级或关闭。
3.3后期处置
3.3.1善后处理
(1)获救人员的善后处理。各有关单位要做好获救人员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医疗卫生部门要负责救治获救伤病人员。国内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有关单位负责安置;港澳台人员,由区外事局协调有关单位负责安置;外籍人员,由其代理公司或者区外事局协调有关单位负责安置;需要遣返的,由区公安部门会同区外事局负责解决;无法确定其真实身份的人员,由公安部门协调解决。
(2)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区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工作。其中,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3.3.2调查评估
按照分级调查的原则,区水上搜救中心负责一般水上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和评估。配合上级水上搜救机构做好较大以上水上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和评估。
3.4信息发布
(1)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原则上由区水上搜救中心统一对外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或散布。必要时,由区委宣传部组织发布相关信息。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和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水上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遇险船舶、设施或航空器概况、人员情况、载货情况;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等);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善后处理情况;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4应急保障
4.1人力保障
区水上搜救中心要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部门组建的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驻高解放军、武警部队的作用,充分发动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水上险情应急救援。收集本地区可参与水上险情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等信息,建立信息库。
各镇(街道)救援应急人力资源作为先期处置队伍,区水上应急救援队伍作为第二处置队伍,视情请求肇庆海事局、肇庆市水上搜救分中心,相邻县区水上指挥部提供增援队伍,鼓励并扶持社会组建应急救援志愿队。
4.2资金保障
高要区水上搜救中心运行、应急处置、应急设备更新等所需保障资金,由高要区政府财政负责并列入财政预算。高要区水上搜救中心要按规定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定期向高要区财政部门报告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4.3物资保障
区水上搜救中心要按照国家水上搜救机构规定配备通信设备和器材。积极使用水上险情预防、检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收集本地区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登记造册,建立信息库。
4.4医疗卫生保障
水上搜救机构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具备一定医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水上险情医疗救援任务,共同协调、指导指定的医疗机构开展水上险情医疗救援工作。涉及到出入境卫生检疫的船舶或航空器,要会同负责检验检疫部门协同处置。
水上险情医疗救援,一般由实施救援行动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承担,区水上搜救中心协调当地医疗机构先期响应。力量不足时,可逐级上报请求支援。
4.5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建立水上险情应急处置运输保障机制,为水上险情应急处置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区水上搜救中心要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处置人员、器材及时到位;与区交通运输部门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处置提供保障。
4.6安全防护保障
参与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区水上搜救中心要对参与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危险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时要先登记,离开现场时要进行医学检查;对造成伤害的人员,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要制定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
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要服从区水上搜救中心的指挥。区水上搜救中心要对水上险情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水上险情可能影响范围内的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作出安排。在水上险情可能影响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区水上搜救中心要通报区人民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4.7通信保障
4.7.1水上搜救机构实施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所有单位的应急通信方式。各有关通信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均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制定有关水上险情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水上险情应急通信畅通。
4.7.2水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管理部门要确保水上遇险与安全系统和其他水上险情应急专用通信网的畅通,提供水上遇险报警信息接收终端的线路和备用线路;优先安排、指配水上险情应急通信的线路和频段,做好所属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运行工作。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区水上搜救中心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
5.2宣教培训
区水上搜救中心要组织编制水上险情预防、应急等知识宣传资料,积极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并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公布水上险情应急预案信息。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定期开展有关水上险情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加强相关人员专业知识、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
5.3责任与奖惩
对在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通报表扬。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水上险情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等,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水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财产损失的事件。
(3)水上搜救责任区是指由水上搜救机构所承担的处置水上险情的责任区域。
6.2本预案由高要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由高要区水上搜救中心负责解释。
6.3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7附件
水上险情分级标准
7.1特别重大水上险情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上险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3)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
(4)单船1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5)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
(6)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险情。
7.2重大水上险情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水上险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险情。
7.3较大水上险情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水上险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上险情。
7.4一般水上险情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水上险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险情。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