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近日印发《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高要市畜禽养殖管理暂行办法>等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高府规〔2022〕3号),决定废止《高要市畜禽养殖管理暂行办法》(高府办〔2012〕34号)和《关于市城区环境噪声控制和管理问题的批复》(高府办函〔1998〕13号),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执行。为方便理解执行,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高要市畜禽养殖管理暂行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的,并于2012年10月25日公布施行。近年来,该文件涉及的上位法均进行了修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已于2017年10月7日进行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自2018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法律法规以及《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高要区畜禽养殖区域调整划分方案(修订版)的通知》(高府规〔2020〕1号)等规范性文件均有对畜禽养殖行业进行规定。《高要市畜禽养殖管理暂行办法》与近年国家、省新出台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放管服”改革要求,我区决定对《高要市畜禽养殖管理暂行办法》(高府办〔2012〕34号)予以废止。今后我区相关管理活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市城区环境噪声控制和管理问题的批复》于1998年6月8日印发。文件中的《高要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的划分依据已发生变化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已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颁布施行时(即1997年3月1日)同时废止。(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已于2008年10月1日被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替代。《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修订版)>的通知》(肇府函〔2021〕587号)已于2021年12月23日印发并生效,该方案第六部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表6-12”中就高要区城区进行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关于市城区环境噪声控制和管理问题的批复》与近年国家、省新出台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且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放管服”改革要求。我区决定对《关于市城区环境噪声控制和管理问题的批复》(高府办函〔1998〕13号)予以废止。今后我区相关管理活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