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近日印发《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肇庆市高要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高府规〔2022〕2号),决定废止《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高要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高府规〔2017〕2号),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执行。为方便理解执行,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高要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于2017年12月27日印发。《肇庆市高要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责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限期拆除或者更新;逾期未拆除或者更新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和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责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或者户外广告发布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依据是《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2019年12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该《决定》废止了《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2013年4月10日粤府令第187号公布)。《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废止后,《肇庆市高要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失去了上位法依据,我区决定对《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高要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高府规〔2017〕2号)予以废止。今后我区相关管理活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