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文件目的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承包以及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项目交易活动,规范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推进集体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我区于2017年12月制定了《高要区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高府规〔2017〕3号),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进行规范化管理。到2020年12月26日《高要区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三年有效期已满。为继续做好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各相关单位及公众反馈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高要区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作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拟定了《肇庆市高要区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下称《办法》)。
二、制定文件必要性
通过规范农村集体资产承包以及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项目交易活动,解决当前我区存在的个别村干部“一人说了算”私签合同低价发包、发生集体资产发包过程中假招标、串标、陪标、压标等恶性现象,这些问题容易成为农村矛盾的焦点和引发群体性上访的导火线。
三、起草文件的过程
2021年3月份,区农业农村局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肇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肇府规〔2018〕14号)规定,于2021年3月12日第一次发函征求相关区直相关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于2021年3月12日至3月22日在高要政府网站第一次发布征求公众意见公告。根据各方面的回复意见,修改完善后于2021年6月22日第二次发函征求区直相关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并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选取1个村委会和1个经济合作社作为征求意见单位征求意见。于2021年6月22日至7月2日第二次在高要区政府网站发布征求公众意见公告。2021年7月22日,区农业农村局委托法律顾问广东曜政律师事务所对《办法》(送审稿)进行审查。2021年11月30日区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办法》定稿,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制定文件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五、制定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管理机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6项共35条规定。通过制定这些规定,规范村、组两级资产资源交易活动,达到监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目的。具体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明确《办法》适用于在高要区辖区内从事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发包项目交易活动,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参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掌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状况和集体经济组织基本情况,了解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动态,做好指导监督工作。”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平台,完善交易规则和相关制度,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我区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承包以及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项目交易活动,规范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推进集体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机构。明确各级职能部门责任,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工作,区直有关部门负责需要区级部门协调的特别重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会审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的指导、审查、监督和管理工作,各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资产交易的具体工作。
参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六条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不按规定公开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或者公开事项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交易方式。明确集体资产交易包括镇级交易和村级交易,对应当实行镇级交易的集体资产金额的具体标准由各镇政府(街道办)自行设定,交易采取明标明投、明标暗投等公开竞价方式进行。
参照肇府办函[2013]138号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附件《肇庆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指引》中:“二、镇级工作要求(一)对需要在镇(街)或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交易的,由“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做好公开招投标交易过程的监管和服务等有关工作。三、集体经济组织工作要求(一)经联社的主要工作有:标的额在规定以下的,由村集体组织招投标;达到规定标的额以上的,应委托“服务中心”交由镇或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四)交易程序。明确集体资产交易必须经过申请、审核、公开信息、组织公开招标、成交确认、签订合同等程序进行,交易过程必须公平公正,合法合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的通知,为保证我区农村集体资产公开招投标的合法性,结合高要区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五)法律责任。明确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各种行为,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明确《办法》解释权和有效期。
相关稿件: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高要区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