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以下简称《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已于2021年12月24日十八届7次肇庆市高要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对《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必要性和可行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作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方面。近年来,我区经济社会迅速发展,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科技等各项事业分工愈来愈细致,需要政府提供更优质和专业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务。现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我区的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该办法是在总结我区实际情况并参考肇庆市做法基础上进行起草,符合决策的运转流程和承办工作的具体实际,所设置的程序和措施的可行性、操作性较强,对规范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深入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六章,共二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
1、适用范围。第二条规定,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专家咨询论证工作,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市对专家咨询论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形成的咨询论证意见为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其中,属于《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范围的决策事项,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应进行专家咨询论证而未进行的重大事项,不得作出决策。
2、管理原则。第三条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高效原则。
3、职责分工。第四条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主要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并负责按照该办法规定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咨询论证。第五条规定,区政府不设专家库,当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时,可从市政府或省政府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二)咨询论证范围。第六条至第七条规定:
1、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在提请区政府审定之前完成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其进行论证事项应满足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
2、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可以不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三)咨询论证程序。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
1、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应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进行,且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不少于5人;涉及面广、争议性强或者内容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由9名以上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2、咨询论证可以采取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议、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
3、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的轻重难易缓急等情况,给予专家充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咨询论证报告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专家意见,并加以分析研究。
(四)咨询论证专家选定与管理。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规定:
1、专家的选定,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自行组织或者依法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咨询论证。还可根据实际需要邀约、特聘区内外相关领域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2、决策承办单位选择确定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咨询论证,应当遵守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且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选择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3、决策承办单位选择确定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4、专家咨询论证工作中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属于按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5、咨询论证专家履行职能时享有本办法第十八条中规定的权利,并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第十九条中的规定。
6、在遵守有关保密和信息安全规定的前提下,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正式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将专家咨询论证结果向社会公开,决策事项较重大复杂的,经区政府办公室同意,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五)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四条规定:
1、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可以提请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给予指导。
2、专家咨询论证中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应当予以采纳并落实到重大行政决策中。与此同时应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决策在提请区政府审议时,应附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对于应当组织开展专家咨询论证而未开展的,决策承办单位应说明专题陈述未履行相关程序的理由和情况。
3、应专家咨询论证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既不提供有关材料,又没有作充分说明,区政府办公室应当通知决策承办单位限期补充,未及时补充完善的,一律将决策草案及其请示件退回。
4、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而未进行专家咨询论证,或者对专家提出的合理可行的咨询论证意见建议不予采纳而导致决策不当,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行政机关和责任人的责任。
相关稿件: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