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高要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文件的目的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资格权和农村村民“住有所居”的合法权益,全面建立健全以“一户一宅”为基础的农房管控机制,保障农民安居乐业,促进农村长久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需要;是深化我区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和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改革部署的需要。
(二)执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农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的规定;是落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以及省市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起草的过程
2020年12月份,区农业农村局起草了《肇庆市高要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12月8日先行发函征求了区司法局意见,区司法局回复了意见并明确《征求意见稿》应以规范性文件起草送审;根据《肇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肇府规〔2018〕14号)规定以及区司法局的回复意见,区农业农村局修改完善后,于2020年12月30日发函征求区直相关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南岸街道办事处意见,并请各镇人民政府、南岸街道办事处各选取2个村委会和2个经济合作社作为征求意见单位征求意见;2021年2月25日,区农业农村局修改完善《征求意见稿》后,委托法律顾问“广东曜政律师事务”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2021年3月9日在政府网发布征求公众意见公告,2021年3月20日在政府网发布征求公众意见结果公告;2021年3月25日,区司法局对《肇庆市高要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指导意见(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出具审查意见。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肇庆市高要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意见》定稿。
三、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一)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居住权益,对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意义重大。
(二)根据《肇庆市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风貌提升实施方案》(肇府函〔2020〕196号)第二条第(三)项“建立完善宅基地使用管理工作机制”规定,以及《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肇农农〔2020〕205号)第三条第(四)项有关要求各地尽快建立健全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文件。
四、制定文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肇庆市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风貌提升实施方案》(肇府函〔2020〕196号)、《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肇农农〔2020〕20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文件。
五、制定文件的主要内容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意见有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一是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明确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意义,要求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二是明确工作职责。参照《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肇农农〔2020〕205号)文件,明确镇人民政府、南岸街道办事处,两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在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中的职责。
参照《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和《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肇农农〔2020〕205号)文件,结合高要实际,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事项增加了“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工作制度”;市自然资源局高要分局负责事项增加了“负责统筹宅基地建设用地规模指标和宅基地农用地转用指标”。
三是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细化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工作流程。包括明确宅基地分配使用原则,细化规范村级、镇级审批审核流程,强化用地建房全程管控。
参照《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和《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肇农农〔2020〕205号)文件,结合高要实际, 面积标准修改为“(低塱片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山区片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肇农农〔2020〕205号)文件规定的镇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事项,结合高要实际本文件将其职能归并到自然资源所。
四是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包括农村用地建房要坚持规划引领,各地要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各地要强化开展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工作保障,同时要严肃工作纪律,工作违法违纪的要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