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高要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政策解读
日前,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对《肇庆市高要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高府规[2018]1号)进行了修订,更名为《肇庆市高要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文件依据和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修订背景
由于机构改革,我区知识产权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作了相应调整;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在2018年11月督促各地切实按照“授权在先,部分资助”的要求,优化调整专利资助政策。因此我区需要对原《肇庆市高要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高府规[2018]1号)的相关部门职责进行修改,并对关于专利资助的内容进行修订,同时修订其他资助内容,将资助重点由一般专利授权资助转向知识产权专项资助,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区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进一步提高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能力与水平,积极营造创新驱动发展的良好环境,不断提升区域综合竞争力。
二、适用范围
1.在高要辖区内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及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
2.经常居住地在高要辖区内的个人。
符合《肇庆市高要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资助范围及资助条件的,均适用。
文件依据
主要依据国家、广东省、肇庆市和本区发布的有关管理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通知》;《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2019年第258号令);《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粤知保协发字[2019]19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粤市监办发[2019]49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广东省政府2017年第242号令);《肇庆市贯彻落实<广东省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肇府办函[2018]239号);《肇庆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肇办字[2017]12号);《高要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八条,分别为总则;部门职责;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对象和条件;申报与审批;资助标准;专项资金监督;附则。
第一章为“总则”,共4条。主要内容为目的依据、专项资金定义、专项资金使用形式、专项资金管理原则等。
第二章为“部门职责”,共3条。主要内容为各有关职能部门、资金项目实施使用单位在专项资金预算、审核、使用、管理过程中的职责。
第三章为“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对象和条件”,共2条。主要内容为专项资金主要资助范围、专项资金资助的对象和条件。
第四章为“申报与审批”,共4条。主要内容为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批的程序、不予资助或奖励的情形。
第五章为“资助标准”,共19条。主要内容为各项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类别的资助标准。
第六章为“专项资金监督”,共4条。主要内容为各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各资金申报单位或个人在提交申报材料、使用资金过程中需要遵守的事项。
第七章为“附则”,共2条。主要内容为解释和执行时间。
五、主要修订内容
《管理办法》与原《肇庆市高要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高府规[2018]1号)相比,重点对五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一是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规定调减了专利资助范围和标准以及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资助标准;二是增加了广东省专利奖银奖、地理标志、专利技术交易、专利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维权等资助奖励内容,提高了对专利产业化的扶持标准,删除了对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著名商标、举报假冒专利行为的资助奖励内容;三是结合机构改革,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其职责作了相应调整;四是对资助的对象、条件和不予资助奖励的情形作出适当修改;五是为了体现法案基本体例的结构完整且各章之间逻辑清晰,修改调整了原《管理办法》各章的章名及各条款的顺序。
实施时间
《管理办法》自2019年11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原《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高要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高府规〔2018〕1号)同时废止。
相关政策文件: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高要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解读人:江栋才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