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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要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浏览量:- 来源:本网 编辑: 发布时间:2020-07-15 09:24:41

《高要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要求,为加强对我区已建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供水用水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我区组织编制并印发实施《高要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作解读如下: 

  一、制订《办法》的必要性

  为加强对我区已建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供水用水规范化管理,确保供水安全及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促进社会发展。

  二、制订《办法》的依据

  新《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和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高要区实际制定的,权威性高,可操作性强。

  三、《办法》主要条文说明

  《办法》共7章42条。在整体框架结构上,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是管理体制及职责,第三章是工程运行管理,第四章是水源与水质管理,第五章是供水管理,第六章是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管理,第七章是法律责任。办法主要围绕供用水管理、供水设施、水质安全等方面进行规范。

  (一)明确有关部门的农村供水管理职责,提高农村供水的行业管理能力;村级供水监督实行区、镇、村分级监督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村级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养护维修和水源保护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所属的村镇及供水工作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二)明确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应当履行的职责;加强工程管理,在供水工程保护区域内,未经批准不得修筑与供水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从事挖坑(沟)、取土、堆渣,严禁爆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供水工程及设施安全的活动。

  (三)加强水源与水质管理,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取水点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保护告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征得当地政府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编制完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四)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收费到户和收费到村两种模式分类计价,各村级供水工程用水计量及水费收缴可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方式确定。管护主体要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村级供水工程的水费收入主要用于供水工程的运行、维修、维护管理等费用开支。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要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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