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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肇庆市高要区畜禽养殖区域调整划分方案(修订版)》的政策解读
浏览量:- 来源:本网 编辑: 发布时间:2020-03-10 14:16:53

关于《肇庆市高要区畜禽养殖区域调整划分方案(修订版)》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随着我区畜禽养殖业的发展,环境承载压力逐渐增大,畜禽养殖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日渐突出。为切实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规模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643 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 号)等有关规定,我区在2018年制定了《肇庆市高要区畜禽养殖区域调整划分方案》(高府规〔2018〕3号)。

  《肇庆市高要区畜禽养殖区域调整划分方案》于2018年6月27日发布实施,至今已实施了1年多。2019年以来,受非洲猪瘟疫情冲击,我国生猪存栏量下降,产能下滑,稳产保供形势严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广东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的通知》要求,经区人民政府同意,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认真对照最新法律、法规、规章和最新文件要求,牵头开展《肇庆市高要区畜禽养殖区域调整划分方案》的修订工作,最终修订为《肇庆市高要区畜禽养殖区域调整划分方案(修订版)》(以下简称《方案(修订版)》)。

  二、制定后能带来的效果

  本《方案(修订版)》以更加科学的方法对我区畜禽养殖区域重新进行了修订,严格按最新文件要求精简了规模畜禽养殖场品种范围,进一步优化了禁养区域布局,同时取消了“限养区”范围,细化了禁养区和非禁养区的相关管理规定,对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恢复和发展产生积极作用:一是有利于推进畜禽养殖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二是有利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控制,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三是有利于推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四是有利于与生态保护红线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发展;五是有利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

  三、主要内容

  本《方案(修订版)》共分为导语和七部分,分别为:

  导语:说明了我区畜禽养殖区域调整划分方案修订的必要性。

  指导思想:阐述了《方案(修订版)》的指导思想、目的和基本原则。

  调整修订依据:列举了《方案(修订版)》制定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依据。

  术语定义与规定:明确了“畜禽”、“规模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和“非禁养区”的定义和规模。

  调整划分原则:明确了《方案(修订版)》的五大原则。

  调整划分范围:明确了我区禁养区的类型和具体范围。

  实施要求:明确了禁养区要求和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管理要求。

  其他:明确了《方案(修订版)》有效期、法律法规适用性、新增禁养区域处理方式、勘界和树立标识牌负责部门和负责解释说明的部门等内容。

  四、《方案(修订版)》的制定依据

  本《方案(修订版)》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广东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生猪家禽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五、需要特别注意的情况

  1. 新建的各类规模养殖场选址不能位于禁养区内。

  2. 禁养区内现有的各类规模畜禽养殖场不再列入各级财政项目扶持和获得相关补助,并按照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整治清理方案开展工作。

  3. 非禁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必须完善土地、动物防疫、环保、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实现依法养殖;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不能直接排放,须配套建设雨污分流设施、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等相应的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配套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实施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确保粪污不直接排入水体、土壤,不污染周边环境,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未完善相关手续、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养殖废弃物未能全部得到资源化利用、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自行建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又未委托具有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资质单位处理的各类规模畜禽养殖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 非禁养区内不符合要求的各类规模畜禽养殖场实行逐步退出机制,按照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清理方案开展工作。


相关政策文件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高要区畜禽养殖区域调整划分方案(修订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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