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已列入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或市直单位申报项目,并符合下列标准:
(一)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二)具有展现民族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体中或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活态存在的特点;
(四)具有鲜明特色,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二、申报程序
(一)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根据申报单位的意愿,组织专家对本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具备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条件的项目进行筛选、论证、评审,提出推荐名单,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市文广新局。
(二)市直单位推荐的申报项目,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肇庆市文广新出版局。
三、申报材料及相关报送要求
(一)申请报告: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或市直单位向肇庆市文广新局提出本县(市、区)或本单位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单,填写申报项目名称、保护单位并对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基本信息、保护单位情况、保护计划等(详见附件1),一式10份。
(三)申报片(相关要求详见附件2)。
(四)辅助资料(相关要求详见附件2),一式3份。
(五)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推荐申报项目清单(详见附件3)。
(六)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直单位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函件。
(七)已正式公布的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文件。
(八)上述申报材料的电子版(统一用U盘拷贝)。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充分发挥传承人、专家学者以及各行业协会作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组织申报、审核、评选和推荐,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推荐工作,认真准备相关材料,严格把关,力求推荐材料精炼、准确、真实可靠。
(二)对保护单位的资格,保护单位的代表性、制定和实施保护计划的能力进行认真审核。申报工作中要充分调动有关传承人积极性,组织其参与项目申报材料准备和保护计划制定工作,保证保护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在项目评审中,将重点考察项目五年保护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