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之窗 | 区长信箱 | 网站地图 | 手机版 |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 网站支持IPV6
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期)
浏览量:- 来源: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 发布时间:2022-09-27 11:04:19

    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涉及我区4家生产经营企业(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要区蛟塘镇范志樑蔬菜档(经营者:范志樑)

    一、2022年4月27日,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高要区蛟塘镇范志樑蔬菜档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4月27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为:A2220147473116012C),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调查确认,当事人销售涉案批次的生姜是于2022年4月27日在金渡金岛批发市场的蔬菜经营散档购进的,进货8公斤,进货单价8元/公斤,销售单价10元/公斤,销售了8公斤,获利16元,库存0公斤,按销售价计算,上述涉案批次的生姜货值80元。但因为进货时没有向供货商索要证照资料、进货单据、检验合格证明等,所以无法提供供货商证照资料、涉案批次生姜的进货单据、检验合格证明等。

    三、上述涉案批次的生姜货值合计80元,违法所得16元,其销售对象主要是蛟塘镇当地散客。除抽样的部分,剩余的库存已于2021年4月27日当天销售完毕。由于涉案批次的生姜已全部销售完毕且无法召回,执法人员无法没收该批次生姜。

    本案中,当事人已认识到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是错误的行为,立即停止了其违法行为,如实交待了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货值较小,暂未收到因食用涉案食用农产品引起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以上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应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的行政处罚。

    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作出处罚决定如下:(1)对当事人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6元;(3)处以罚款1000元整。

    二、高要区回龙镇蔡四妹鲜鱼档(经营者:蔡四妹)

  (一)、2022年4月28日,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高要区回龙镇蔡四妹鲜鱼档销售的“泥鳅”(购进日期:2022年4月28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编号为:A2220147473118004C),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调查确认,当事人销售涉案批次的泥鳅是于2022年4月28日在南岸中心市场的水产批发档购进的,进货7公斤,进货单价19元/公斤,销售单价26元/公斤,销售了7公斤,获利49元,库存0公斤,按销售价计算,货值182元。但因为进货时没有向供货商索要证照资料、进货单据、检验合格证明等,所以无法提供供货商证照资料、涉案批次泥鳅的进货单据、检验合格证明等。

   (三)、上述涉案批次的泥鳅货值合计182元,违法所得合共49元。涉案批次泥鳅的销售对象主要是回龙镇当地散客。除抽样的部分,剩余的库存已于2022年4月28日当天销售完毕。由于涉案批次的泥鳅已全部销售完毕且无法召回,执法人员无法没收该批次泥鳅。

    本案中,当事人已认识到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是错误的行为,立即停止了其违法行为,如实交待了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货值较小,暂未收到因食用涉案食用农产品引起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以上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应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的行政处罚。

     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作出处罚决定如下:(1)对当事人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9元;(3).处以罚款1000元整。

    三、高要区回龙镇李有文菜档(经营者:李有文)

    一、2022年4月29日,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高要区回龙镇李有文菜档销售的“油麦菜”(购进日期:2022年4月29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为:A2220147473119020C),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调查确认,当事人销售涉案批次的油麦菜是于2022年4月29日在金渡金岛蔬菜批发市场的蔬菜经营散档购进的油麦菜的,进货30公斤,进货单价3元/公斤,销售单价4元/公斤,销售了30公斤,获利30元,库存0公斤,按销售价计算,货值120元。但因为进货时没有向供货商索要证照资料、进货单据、检验合格证明等,所以无法提供供货商证照资料、涉案批次油麦菜的进货单据、检验合格证明等。

    三、上述涉案批次的油麦菜货值合计120元,违法所得合共30元。涉案批次油麦菜的销售对象主要是回龙镇当地散客。除抽样的部分,剩余的库存已于2022年4月29日当天销售完毕。由于涉案批次的油麦菜已全部销售完毕且无法召回,执法人员无法没收该批次油麦菜。

    本案中,当事人已认识到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是错误的行为,立即停止了其违法行为,如实交待了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货值较小,暂未收到因食用涉案食用农产品引起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以上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应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的行政处罚。

    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作出处罚决定如下:(1)对当事人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0元;(3)处以罚款1000元整。

    四、高要区回龙镇钟海群瓜菜档(经营者:钟海群)

    一、2022年4月29日,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高要区回龙镇钟海群瓜菜档销售的“豇豆”(购进日期:2022年4月29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为:A2220147473119014C),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调查确认,当事人销售涉案批次的油麦菜是于豇豆是于2022年4月29日在金渡金岛批发市场的蔬菜经营散档购进的,进货10公斤,进货单价:6元/公斤,销售价8元/公斤,销售了10公斤,获利20元,库存0公斤,按销售价计算,货值80元。但因为进货时没有向供货商索要证照资料、进货单据、检验合格证明等,所以无法提供供货商证照资料、涉案批次豇豆的进货单据、检验合格证明等。

    三、上述涉案批次的豇豆货值合计80元,违法所得合共20元,其销售对象主要是回龙镇当地散客。除抽样的部分,剩余的库存已于2021年4月27日当天销售完毕。由于涉案批次的豇豆已全部销售完毕且无法召回,执法人员无法没收该批次豇豆。

    本案中,当事人已认识到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是错误的行为,立即停止了其违法行为,如实交待了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货值较小,暂未收到因食用涉案食用农产品引起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以上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应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的行政处罚。

    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作出处罚决定如下:(1)对当事人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0元;(3)处以罚款1000元整。


相关附件:
相关稿件:
分享到:

Copyright©2016-2017   建议使用IE8以上浏览器   粤ICP备09164358号

粤公网安备 44128302000109号   主办: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   承办:肇庆市高要区信息中心

网站标识码:4412830054   网站浏览量:53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