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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期)
浏览量:- 来源: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 发布时间:2022-09-23 16:53:31


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涉及我区8家生产经营企业(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要区金利镇中恒华茶楼(经营者:黄敏强

      (一) 2022年6月6日,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高要区金利镇中恒华茶楼所使用的粥碗和瓷碗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两份(NO:A2220178375142011C、NO:A2220178375142010C),检验结论为:经检验,该批(次)的粥碗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的瓷碗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调查确认, 当事人使用的粥碗和瓷碗是由店内员工清洗的,经两次洗洁精水和一次过清水再经过高温消毒后才提供给顾客使用。当事人黄敏强所使用的洗洁精是由肇庆市端州区万能达日用化工厂生产的。

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对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的行为作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二、高要区金利镇新喜悦羊庄酒家(经营者:唐秋芳)

    (一) 2022年6月6日,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高要区金利镇新喜悦羊庄酒家使用的陶瓷碗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A2220178375142004C),检验结论为: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调查确认,当事人所使用的陶瓷碗是店内的洗碗机清洗。

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对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的行为作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高要区金利镇巴蜀串串火锅店(经营者:王建林)

    (一) 2022年5月30日,我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高要区金利镇巴蜀串串火锅店所使用的复用餐饮具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A2220178375136001C),检验结论为:经检验,该批(次)的复用餐饮具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调查确认,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是从高要区金利镇餐乐仕餐具消毒配送中心进货的,当事人能提供复用餐饮具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复用餐饮具配送证明复印件,但无法提供复用餐饮具的消毒合格证明。

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对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及未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作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四、高要区金利镇老渔夫餐饮店(经营者:方荣鑫)

    (一) 2022年6月6日,我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高要区金利镇老渔夫餐饮店所使用的陶瓷碗和烤鱼盘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两份(NO:A2220178375142005C、NO:A2220178375142006C),检验结论为:经检验,该批(次)的陶瓷碗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的烤鱼盘经检验,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调查确认,当事人使用的陶瓷碗是从高要区金利镇正康餐具消毒服务部配送的,当事人能提供陶瓷碗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陶瓷碗配送单据复印件、陶瓷碗消毒合格证明复印件。此外,当事人所使用的烤鱼盘是由店内员工清洗。

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对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的行为作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五、高要区南岸好鸽德美食馆(经营者:陈桂全)

     (一)2022年6月4日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高要区南岸好鸽德美食馆使用的筷子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A2220178375139006C),报告中显示该批筷子的生产者为瑞康餐具服务部,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会同当事人对现场相关经营货品进行确认清点后,获取具体销售情况如下:上述批次的筷子现库存数量为零。当事人现场签收了上述该份《检验报告》(NO: A2220178375139006C)。该美食馆的经营者陈桂全现场表示对该份检验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具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当场行政处罚:警告。

六、肇庆市高要区白土镇塱鹤小学食堂

     (一)2022年4月26日,本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肇庆市高要区白土镇塱鹤小学食堂使用的“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3月3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A2220147473116001C)检验结论为:铅(以P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物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调查确认,当事人于2022年3月3日在肇庆市高要区白土镇塱鹤圩塱鹤市场杂货区7号的高要区白土镇友兰蔬菜档购进上述涉案批次的生姜,进货5公斤,进货单价:6元/公斤,除被抽检及留样2.5公斤外,其它已使用完。当事人进货时有向供货商索要证照资料、进货单据,但无涉案批次的生姜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等。

       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没有查验商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二)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上缴国库。

七、肇庆市高要区白土镇宋隆中学

      (一)2022年4月26日,本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肇肇庆市高要区白土镇宋隆中学使用的“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3月3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A2220147473116002C)检验结论为:铅(以P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物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调查确认,当事人于2022年3月3日在肇庆市高要区金渡镇工业园A3小区金岛农贸综合批发市场B栋8号的高要区金渡镇伟记蔬菜批发档购进上述涉案批次的生姜,进货29公斤,进货单价:14元/公斤,除被抽检及留样5公斤外,其它已使用完。当事人进货时有向供货商索要证照资料、进货单据,但无涉案批次的生姜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等。

      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没有查验商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二)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上缴国库。

八、高要区白土镇乐易购生活超市(经营者:杨桂军)

      (一)2022年5月7日,本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高要区白土镇乐易购生活超市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5月2日)“豇豆”(2022年5月5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并出具“生姜”《检验报告》(No:A2220147473127011C)检验结论为: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以及“豇豆”(No:A2220147473127010C)检验结论为: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批次的生姜及豇豆为不合格农产品。

      (二)经调查确认,述涉案批次的生姜是当事人于2022年5月2日在端州区梁炎华蔬菜批发部购进的,进货15公斤,进货单价2.8元/公斤,销售价4元/公斤,销售了6.5公斤,获利7.8元,库存0公斤,按销售价计算,货值60元;豇豆是于2022年5月5日在端州区浩文蔬菜批发部购进的,进货20公斤,进货单价5.6元/公斤,销售价7.16元/公斤,销售了12.2公斤,获利19.03元,库存0公斤,按销售价计算,货值143.2元。当事人进货时有向供货商索要证照资料、进货单据,但无涉案批次的生姜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等。

        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没有查验商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6.83元,上缴国库;(三)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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