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建设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建设事业地方性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设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订年度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城市供水、节约用水、污水净化、燃气等方面的政策及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参与指导城乡建设规划。
(二)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后的组织实施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统筹组织城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实施监督;参与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及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三)审查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重点工程)初步设计;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建设工程定额及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技术标准的实施。
(四)指导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定并监督实施。
(五)指导城镇住宅建设工作;指导住宅与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和房地产开发利用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负责建设项目环境综合验收和核发验收合格证;负责审查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和办理申报工作;负责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指导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计、城市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七)指导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科技发展计划、科技成果推广和技术引进及创新工作;负责全市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工作。
(八)管理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对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九)做好下属单位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的督促检查;做好服务基层和联系点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建设局设6个股(室):
(一)办公室(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档案管理、保密、信访、人大提案与政协提案办理和机关后勤保卫工作;负责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建设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指导建设系统的法规建设和法规宣传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工会、共青团、妇女、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系统直属单位的财会和审计工作;指导建设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
(二)人事股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工资、职称工作;指导行业内干部、职工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
(三)城乡规划股(与城乡建设股合署)
指导协调城乡建设和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城乡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公共客运、城市市容、园林、环境卫生和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城建监察工作;指导风景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参与编制和监督实施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城乡建设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指导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城镇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四)建筑管理股
拟订建筑业发展规划、管理规定;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筑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指导建设工程定额的制订;指导和规范建筑市场,执行上级有关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市行为以及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合同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搞震设计;组织或参与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监督和指导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标准的执行。
(五)房地产管理股
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指导房地产开发利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指导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物业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指导和综合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监督全市住房公职金和住房基金的管理使用。
(六)勘察设计股
落实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的规章制度;监督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资质标准的执行;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监督管理;组织全市建筑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查处违章设计和贯彻强制性技术规范;审查大中型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指导并监督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贯彻城镇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筑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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