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高要区发展改革和物价局文件
高发价〔2016〕28号
关于降低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肇庆佛燃天然气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管道天然气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598号)和《关于印发肇庆市发展改革局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天然气价格工作方案的通知》(肇发改价格〔2016〕35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部署,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增强企业竞争力,决定降低我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气价格第一档由现行的3.8元每立方米(下同)调整为3.75元,第二档由现行的4.2元调整为4.14元,第三档由现行的5.3元调整为5.23元。
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按政策规定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由现行的4元调整为3.95元。
公用性质用气价格由现行的5.3元调整为4.6元,工商业用气上限价格由现行的6.5元调整为4.9元。
调整后的气价详见附件《高要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二、其它事项按我局《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高发价〔2015〕27号)执行。
三、2017年1月1日起实际产生的用气量按调整后的气价计收气费。请认真做好调价政策的宣传解读及价格公示相关工作。
附件:高要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肇庆市高要区发展改革和物价局
2016年12月22日
附件:
高要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分类 |
分档 |
年用气量 (立方米) |
气价 (元/立方米, 含增值税) |
居民用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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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档 |
0-360(含) |
3.75 |
第二档 |
360-480(含) |
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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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档 |
480以上 |
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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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 |
不实行阶梯气价 |
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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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性质用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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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工商业用气 |
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由燃气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 |
4.9 (上限价格) |
(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实际用气量执行)
说明:1.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
2.单个居民用户或单个气表对应家庭居民人数超过4人的,每超一人分档气量相应增加90立方米/年。
3.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的范围包括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社会福利机构用气等单位。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按照《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7〕216号)规定范围执行。社会福利机构用气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气。
4.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材料,本区户籍的五保户、低保户、优抚对象以及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各档气价均优惠5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局,区政府办,区住建局、国税局、地税局,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发展改革和物价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