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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高要区发展改革和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发价检案[2016]1号)
浏览量:- 来源:发展改革和物价局 编辑: 发布时间:2016-09-22 00:00:00

高发价检案[2016]1号

当事人:  肇庆市一统服饰有限公司

  址:  肇庆市高要区南岸城区福田路(二期D区) 

根据举报线索,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在淘宝天猫网 “一统服饰专营店”(下简称专营店,网店链接:https://detail.tmall.com/item.htm?id=520209629409&spm=alz09.2.0.0.z9mc02&-u=sltdh0iffa93&sku-properties=20509:28383)的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认定当事人存在以下价格行为: 

1、当事人在专营店对“3双装花花公子丝袜夏季连裤袜防勾丝任意剪无缝薄13D隐形打底裤”商品(下称商品)进行售销。商品交易面标注价格188元(188元),促销价69元。

2、当事人于2012年11月12日开设专营店并以促销活动进行商品销售,但交易面没有标示活动的具体时限。截至2016年7月12日止,通过该店销售商品销售额为¥3657元。

3、对于划线价(188元),当事人不能提供确切的来源和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其客观存在。

以上事实有网页截图、销售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和举报人所提供相关资料等为证。 

国家发改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第四条明确规定,价格比较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当事人在上述价格行为中,未予标明被比较价格含义,且不能出示有效证明证实该价的客观存在,存在欺骗和诱导消费者进行购买的主观故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指“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本机关认为,在目前电商价格案件的处理中,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电商价格行为的不规范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其中电商平台在报价系统、促销规则、页面标示等的规则制定和运作规范中承担了一定的责任。(2)在网络交易中,由于比价方便、透明,一般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形成了运用网站工具和比价工具进行价格比对的习惯,客观上减轻了违法行为对消费者作出购买选择所产生的实质影响和实际的危害后果。(3)当事人通过该店交易该类产品的交易量较少,销售额较少,未造成严重后果。(4)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陈述作为小微企业,从事电商行业对于价格法规的了解较少,主动配合进行调查、提供资料,已按照要求进行了积极整改,主动减轻价格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5)行政执法应当既规范正常的价格秩序,又应当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对互联网+的新经济下的网络交易中的价格行为,给予一定程度的宽容,重在规范,处罚适当,鼓励创业和创新。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经营者自觉守法。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同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综上,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认为上述情形符合国家发改委《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十条的规定,可以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机关于2016年9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肇庆市高要区发展改革和物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认定事实、依据和理由,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原国家计委《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该类型的价格违法行为没有明确的违法所得计算办法,按照没有违法所得进行处理。国家发改委《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再并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低于规定处罚幅度的罚款,但不得低于罚款最低数额的10%”,本机关已经责令当事人进行改正,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罚款项6000元通过“广东省市县非税收入管理系统”解缴入库。在办理解缴款时,汇票收款人栏填写“待报解预算收入---待结算财政款项”,帐号:2017023111200310910,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高要支行,汇票用途填写“缴纳肇庆市高要区发展改革和物价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或肇庆市发展改革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肇庆市高要区发展改革和物价局

                 201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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