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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来源:发展改革和物价局 编辑: 发布时间:2016-09-13 00:00:00

                        高发价〔2016〕20号

关于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和《肇庆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参照端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区发展改革和物价局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经区政府批准,现公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直管公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合并管理、并轨运行,统一归类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二、公租房租金分廉租租金、标准租金、成本租金三类,按建筑面积计收。不同保障人群适用不同租金标准:

(一)经区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低保户、特困户、失独老人、残疾军人、烈士家属,服役期间平时荣获过二等功、战时荣获过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获得大军区荣誉称号的转业复退军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租住公租房,按廉租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二)具有本地户籍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租房,按标准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三)新就业无房人员、稳定就业异地务工人员租住公租房,按成本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三、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我区公租房租金标准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详见附件《高要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政府指导价》,具体执行的租金标准由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坐落位置和新旧程度,以及租住楼层等因素在指导价范围内确定,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和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四、产业园区及企事业单位等非政府组织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由产权所属单位参照本租金标准制定,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和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五、本公租房租金标准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的,合同期满后执行。

以上通知,请按照执行。

 

附件:高要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政府指导价

 

 

区发展改革和物价局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9月12日

 

附件:

高要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政府指导价

租金分类

基准价
(元/平方米/月)

浮动幅度

廉租租金

南岸

1

不得上浮,可在30%幅度内下浮。

其他各镇

0.5

标准租金

南岸

3

其他各镇

2

成本租金

南岸

5

其他各镇

4

:公租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政府办公室。

  区发展改革和物价局办公室                 2016年9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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