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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要市发展改革和物价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浏览量:- 来源:发展改革和物价局 编辑: 发布时间:2015-06-05 00:00:00
高要市发展改革和物价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序号 审批部门 审批类别 项目名称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1 高要市发展改革和物价局 行政许可 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3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实行邀请招标:(一)技术要求复杂,或者有特殊的专业要求的;(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市、县管项目经上一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广州、深圳市管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省管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省重点建设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经国家发展计划部门批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项目审批部门按下列规定依法核准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一)发展计划部门对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含相关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特许经营(投资主体选择)项目进行核准;(二)经济贸易部门对必须招标的技术改造工程(含相关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进行核准;(三)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核准;(四)其他项目由相应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核准部门要将上述核准情况抄送发展计划部门。第十六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对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进行核准,包括:(一)项目是否进行招标,是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二)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三)同一项目中,工程、货物、服务等方面拟招标的范围。建设工程及设备货物购置招标的主要单项或者标段和投资额;服务项目的主要内容,特许经营项目主要特许条件和相关责任。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核准;不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可行性报告送审之前必须开展招标工作的项目,单独核准。招标人对经核准的招标方案作出改变的,应当到项目原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的有关信息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2 行政许可 县管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第四条 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四)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 是指本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外资企业
3 行政许可 县管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规范政府核准制。......。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第二条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
4 行政许可 县管权限内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竞争性配置方案核准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第二条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四、.....。核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必须征求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3〕5号) 二、主要改革内容 (一)取消省管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改为竞争性配置,从而形成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体制。对需要上报国家核准的项目,仍按国家规定程序上报。(四)实行公共资源竞争性配置。对交通、能源、城建、社会事业等涉及公共资源的领域项目,实行竞争性配置。政府通过制定规划,确定开发建设总量,做好重大项目布局,明确技术标准、准入条件等,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投资主体,为各种所有制企业创造更加平等的投资环境,将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公平公正配置与鼓励民间投资有机结合起来,为民间资本进入相关行业和领域创造条件。 
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分类改革目录(暂行)的通知》(粤府办〔2013〕6号)(一)本目录适用于国家规定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其中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行竞争性配置,由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权限核准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需要上报国家核准的项目,仍按国家规定程序上报。
竞争性配置方案的编报部门
5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订)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4.《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鼓励资源条件好的地区有计划地积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可再生能源生产的电量,符合上网条件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优先收购。其上网电价实行最低保护价,可以不参与竞价上网。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6 高要市发展改革和物价局 非行政许可审批 县管权限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2.《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下放事项第1项。
3.《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第四项:不需要省、市平衡条件的县级及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仍按原审批权限审批)下放至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
7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初审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一)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分别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但外商投资项目须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审批。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或者《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或者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限额以下项目,应按项目投资性质,将确认书随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备案。对违反规定审批的单位,要严肃处理。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
3.《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计资〔2004〕108号)一、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自2011年6月1日(含6月1日)起执行。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各有关单位仍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l997]37号)精神出具项目免税确认书。 三、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实施后,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编码为“L”,例如,鼓励类第一类第1项应填写为:粮食中低产田综合治理与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L0101);第七类第4项应填写为:油气伴生资源综合利用(L0704)。
4.《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05年粤府令第98号)。
企业
8 非行政许可审批 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价格和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第十九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第二十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广东省定价目录》(2013年修订)。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2008年)第十五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为依据。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调整地方定价目录,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实施。尚未列入地方定价目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并及时列入地方定价目录: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 (二)新列入中央定价目录的; (三)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共同审批的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9 非行政许可审批 依法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价格和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第十九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第二十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广东省定价目录》(2013年修订)。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2008年)第十五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为依据。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调整地方定价目录,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实施。尚未列入地方定价目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并及时列入地方定价目录: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 (二)新列入中央定价目录的; (三)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共同审批的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10 非行政许可审批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 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2.《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2009年粤府令第141号)第二十一条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应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或者由需要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向所在地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应当明确具体的使用对象、使用途径等。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使用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限期补正,补正期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受理时限内;申请人超过规定期限仍不补正的,可以不予受理。    受理申请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单位
11 高要市粮食局 行政许可 在县级工商部门登记的粮食企业收购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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