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渡工业产业集聚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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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海外投资者到高要市投资兴办工业企业项目,特制定如下优惠办法。

  一、本办法使用于在我市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以其他货币投资的按汇率折算)的工业企业项目,以及在市镇工业集聚基地内的所有项目
  二、工业用地优惠
  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有价出让,协议出让土地按开发土地成本价。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水.电.通讯.消防.环抱.防雷.卫生等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
  (一)除收取办理证照等审批手续所需的工本费外,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个别行政事业性收费醒目确实需要收费的.起收费醒目和收费标准要由收费单位书面请示市政府.竟批准后方可收取。
  (二)有关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优惠和规定。
  1.经营服务性收费原则上要由经营服务单位为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并验收后方可收取.对投资额大的醒目的经营服务收费方式由经营服务单位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2.电力安装工程的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供电线路由供电部门尽最大努力配套到距离醒目建设用地最近范围内。
  3.安装固定电话免收界外线路建设费,通话费按市话标准计收.有线电视初装费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4.试压费,监理费.材料检验费等建筑施工过程中的一切服务性收费均按规定标准的60%收取.地质钻探费.设计费按最低标准收取.特殊项目收费标准另议。
  5.工业企业开办及经营过程中所需用点.用水.环抱.消防.卫生等设施建设.可由企业自行采购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设备.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安装等建设.任何单位不得借审批.使用其指定经销的产品.环抱.防雷.卫生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四、地方财政支持企业扩大发展的优惠。
  (一)对新办的工业企业.从投资之日起三年内按当年纳税净额.政府财政给予支持企业扩大发展的优惠
  1.年纳税净额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远)的,经财税部门核准.按留给地方政府支配部分的8%支持给企业。
  2.年纳税净额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远)的,经财税部门核准.按留给地方政府支配部分的10%支持给企业。
  3.年纳税净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远)的,经财税部门核准.按留给地方政府支配部分的15%支持给企业。
  4.年纳税净额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远)的,经财税部门核准.按留给地方政府支配部分的20%支持给企业。
  5.年纳税净额2000万元以上(不含2000万远)的,经财税部门核准.按留给地方政府支配部分的25%支持给企业.
  (二) 对投资规模大.持续实际税收入库额大的工业企业,由市政府另行规定地方财政支持企业扩大发展的优惠比例。
  五、员工子女读书优惠

  在高要落户的工业企业.其企业员工子女需就读本市中小学校的.收费与本市居民子女一视同仁。
  六、配套服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投资服务中心.有关部门协助投资者办理以下事宜:

  (一)优化投资环境.本市任何部门和单位要做到"六不".即.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企业收取和摊派不合理费用;不得利用职权向企业索取好处;不得在办理公务中设置人为障碍;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无偿占用企业产品和要求企业承担额外任务;不得随意到企业检查.参观.对不施行市政府有关规定,给投资环境和醒目建设造成负面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监督部门严肃查处。

  (二) 在投资者提供必要的申报材料后.由经办单位协助投资者办理开业申报.验资.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图章刊刻及证照等年鉴证明文件。

  (三)协助投资者办理项目建设用地.房屋建筑的报批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等证明文件。

  (四)协助接装水.点.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进厂。

  (五)帮助企业搞好员工培训.培养适应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要求的员工,协助招聘企业所需各类人才。

  (六)协调搞好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产业基地的环境卫生及物业管理。

  七、其他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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