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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书(肇庆鸿佳科技有限公司-肇环高罚字〔2021〕220号)
浏览量:- 来源:本网 编辑: 发布时间:2022-08-02 18:47:51

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书

肇庆鸿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雄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MA556K7TX0

  地址:肇庆市高要区活道镇镇雕东侧50米(朱为章厂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1年9月24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共有6套窑炉,窑炉生产期间的废气经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经一个废气排放口外排,检查期间,你公司有4套窑炉正在生产,治理设施有运行使用,检查发现你公司废气治理设施配套碱液喷淋池加药设施已损坏,现场对喷淋液进行监测结果pH值为3.99(无量纲),同时,监测单位对你公司废气排放口外排的废气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检测报告》(编号WB2021092401)检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外排废气污染物达标。你公司碱液喷淋池加药设施已损坏导致喷淋液呈酸性的事实,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2021年9月2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高违改字[2021]199号),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1年9月24日的《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现场检查笔录》说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

  2、2021年9月25日的《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说明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详细询问的情况;

  3、2021年9月25日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高违改字[2021]199号)一份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文书,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令要求;

  4、2021年9月24日现场检查照片等视像资料。

  5、《检测报告》(编号WB2021092401)。

  6、关于我公司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喷淋加药设备维修情况的说明(2021年9月25日)1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1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广东省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肇环高罚听告字[2021]15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申请听证及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并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及书面陈述申辩。

  2021年12月1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高罚字〔2021〕220号),依法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小写:150,000元)的行政罚款。

  2022年3月28日,你公司不服我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并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后申请撤诉)。2022年4月8日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向我局发来传票,随后。我局根据你公司提出的申诉理由对该案进材料再次进行的审核。

  根据2021年9月25日你公司配合调查人员的供述以及提交的相关材料,你公司已于检查当天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且本案现场执法期间你公司废气治理设施有运行使用,同时根据当时的《检测报告》结论证明你公司废气监测结果为达标,证实你公司该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十三)款第3项的规定,结合你公司的违法实际情况,参考2022年6月23日我局法律顾问单位出具的法律意见并经我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复核)集体审议会讨论,决定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高罚字〔2021〕220号)的内容,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2.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第9款的有关规定,重新对你公司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地址:肇庆市高要区南岸城区湖西一路20号

  邮政编码:526100        联系人:何小姐

  联系电话:8362136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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