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肇环高罚字﹝2022﹞27号
肇庆市高要区恒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辉
地 址:肇庆市高要区蚬岗镇工业园(蚬一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792928279A
电 话:1376001XXXX(受委托人:陈洁敏)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3月24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执法人员会同蚬岗镇政府工作人员到肇庆市高要区恒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期间你公司有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有正在运行。经核查,你公司主要从事废旧塑料的加工,主要生产工艺为:塑料(原料)→分拣→破碎→拉丝→造粒→冷却→包装→仓库。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废气排放口监测平台不规范(未按要求安装采样平台和上落梯)。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3月24日的《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现场检查笔录》说明了现场检查情况;
2、2022年4月15日的《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说明了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的具体情况;
3、2022年4月15日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高违改字[2022]8号)一份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文书,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的责令要求;
4、现场检查相关照片等资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我局经过对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核,于2022年6月8日作出《广东省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肇环高罚告字[2022]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并未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我局经对你公司的案件情况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及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3.10裁量标准,我局结合你公司环境违法情节,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行政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备注: 高要生态环境罚没收入)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肇庆市高要区南岸城区湖西一路20号
邮政编码:526100 联系人:何小姐
联系电话:8362136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