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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肇环高罚字﹝2022﹞26号
浏览量:- 来源: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 编辑: 发布时间:2022-07-22 16:36:29

行政处罚决定书

肇环高罚字﹝2022﹞26号

肇庆市永鑫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华民

  地  址: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金淘工业园中安智谷西北侧60米(麦景华厂之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MA55G72L1D

  电  话:1356794XXXX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4月20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主要从事五金件的生产、加工,企业排污登记的生产工艺为五金制品及塑料制品喷涂,生产废气配套有喷淋及活性炭吸附设施,无登记生产废水排放情况。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建设有五金件除油生产设备,除油废水配套有治理设施,废水治理设施设置有废水排放口,现场没有废水外排。

  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4月20日的《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现场检查笔录》说明了现场检查情况;

  2、2022年4月27日的《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说明了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的具体情况;

  3、2022年4月27日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高违改字[2022]11号)一份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文书,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拆除未按规定设置的废水排污口。”的责令要求;

  4、现场检查相关照片等资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局经过对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核,于2022年6月8日作出《广东省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肇环高罚听告字[2022]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并未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我局经对你公司的案件情况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及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章第11条裁量标准,我局结合你公司环境违法情节,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行政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备注: 高要生态环境罚没收入)

  收款银行

  户名

  账号

  中国农业银行肇庆城中支行

  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44642401010046146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肇庆市高要区南岸城区湖西一路20号

  邮政编码:526100        联系人:何小姐

  联系电话:8362136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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