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高违改字〔2022〕72号
张芳(高要区白土镇鑫瑞厚霸门业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283MA4W3KYG1C
经营者:张芳
地址:肇庆市高要区白土镇火石岗肇江路边(邓彩芬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0月24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执法人员会同白土镇政府工作人员到高要区白土镇鑫瑞厚霸门业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期间你厂烘干工序正在生产,喷漆工序正在进行收尾作业,烘干工序、喷漆工序配套的环保治理设施没有运行。经核查,你厂主要从事木质家具的加工,有领取排污许可证,使用油性油漆,喷漆工序、烘干工序排放的大气污染因子主要为VOCs。你厂的上述行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10月24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说
明现场检查期间你厂的生产情况及配套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
2.2022年11月1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检查照片等视像资料。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厂: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厂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厂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你厂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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