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高违改字〔2022〕71号
张芳(高要区白土镇鑫瑞厚霸门业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283MA4W3KYG1C
经营者:张芳
地址:肇庆市高要区白土镇火石岗肇江路边(邓彩芬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0月24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执法人员会同白土镇政府工作人员到高要区白土镇鑫瑞厚霸门业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设置的危险废物暂存仓未进行防渗防漏处理,危废暂存仓内设置有洗手设施、存放有部分非危险废物。经核查,你厂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为:原料包装桶(油漆、稀释剂等原料包装桶)、漆渣、水帘机废水。你厂的上述行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10月24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说明现场检查期间你厂危险废物暂存仓的设置情况;
2.2022年11月1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检查照片等视像资料。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现责令你厂: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厂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厂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你厂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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