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高违改字〔2022〕65号
肇庆市高要区海诚水上加油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MA53YOG57L
法定代表人:许藜琼
详细地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小湘镇茶湾村浦田河边对开水域西江船厂上游600米粤禄步油300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9月28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小湘镇政府工作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主要从事向西江过往船只提供加油(柴油)服务,已建设有加油船、柴油加油机等设备。
根据你公司的环评报告表以及批复(批复文号:肇环高建[2020]102号)要求,你公司需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经查,你公司未按要求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相关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相关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9月28日的《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现场检查笔录》说明了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
2.2022年10月12日的《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说明了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的情况;
3.你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
4.现场检查的相关影像资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和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有关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书面报告改正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可以依法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高违改字【2022】6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