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高违改字〔2022〕70号
肇庆市高要区志顺达涂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MA55G72L1D
详细地址: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小洲社区姚村经济合作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0月27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期间你公司正在生产,主要从事五金件的加工及喷涂处理,生产废气配套有喷淋处理设施,生产废水配套有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根据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要求,你公司生产废水需经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废水收集池处设置有废水排放口,现场无废水外排。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10月27日的《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
2、肇庆市高要区志顺达涂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相关资料;
3、现场检查的相关视像资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现责令你公司: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拆除废水排污口。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作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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