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高违改字〔2022〕69号
肇庆三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6905201843
法定代表人:伍世杰
地址:肇庆市端州区棠岗路77号桂苑26号3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8月31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工作人员与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到肇庆昆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检查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情况,期间你公司作为肇庆昆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自动监控设施的运维单位,正在对该公司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维护。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自动监控设施维护期间存在以下问题:1、COD分析仪和氨氮分析仪在校验期间存在修改系数、修改修正值;2、COD分析仪在校验期间消解温度修改至50摄氏度。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营自动监控设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8月31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
2.2022年9月16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检查照片等视像资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运营其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环境保护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受委托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或者在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受委托单位在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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