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高违改字〔2022〕67号
肇庆市高要区创富塑料金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6633211986
法定代表人:朱新军
地址:肇庆市高要区白土镇宋隆工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9月21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执法人员到肇庆市高要区创富塑料金属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期间你公司一条拉粒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的环保治理设施有运作。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废气排放口未按照规定规范设置。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9月21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
2.2022年10月8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检查照片等视像资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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