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高违改字〔2022〕62号
肇庆市华富五金塑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MA4X5Y995Y
投资人:伍库开
地址:肇庆市高要区白土镇宋隆工业园(黄炳清厂房第二卡)即沿塱村牌坊对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9月21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执法人员到肇庆市华富五金塑料厂进行现场检查,期间你厂正在生产,配套的环保治理设施有运作。现场检查发现,你厂设置的废气排放口为四个。经核查,你厂《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登记的废气排放口数量为一个。你厂的上述行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或未按规定变更填报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9月21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
2.肇庆市华富五金塑料厂填报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
3.2022年10月8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现场询问笔录》;
4.现场检查照片等视像资料。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厂: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厂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厂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你厂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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