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高违改字〔2022〕56号
肇庆市高要区超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周芳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398115907A
地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白诸大基头村委会冯村村民小组“罗布塱”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9月4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执法人员会同肇庆市高要生态环境监测站及当地镇政府工作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内变压器冷却塔附近两个集水池的积水存在溢出到雨水渠,然后通过雨水渠破损孔洞溢出到厂外的情况。肇庆市高要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收集池内积水及渗漏到厂外的积液进行了现场采样,随后,你公司对上述积液进行了应急处理。
根据《监测报告》[(高)环境监测 SJD 字(2022)第090401号]以及[(高)环境监测 SJD 字(2022)第090403号]显示:你公司渗漏到厂外的积液中检测出你公司生产废水的特征污染因子。
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9月4日的《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现场检查笔录》说明了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采样的情况;
2、肇庆市高要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2年9月9日出具的《监测报告》[(高)环境监测 SJD 字(2022)第090401号]以及[(高)环境监测 SJD 字(2022)第090403号]说明了你公司渗漏到厂外的积液中检测出你公司生产废水的特征污染因子;
3、2022年9月13日的《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说明了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的具体情况;
4.现场检查照片资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的有关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有关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公司应当按照本决定书责令的有关内容立即改正,并向我局书面报告改正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可依法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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