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高违改字〔2022〕55号
广东时代澳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芳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MA55WUJ24C
详细地址:肇庆市高要区白诸大基头村委会冯村(超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内2号、3号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8月5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执法人员会同白诸镇政府工作人员到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已建成相关生产设备,配套有废气收集治理设施。现场检查期间,你公司生产车间没有生产,现场堆放有原材料。
经查,你公司主要从事不锈钢精铸,2021年8月开始建设,该建设项目已委托环评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批。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批而擅自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8月5日的《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现场检查笔录》说明了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
2、2022年8月18日的《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说明了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的具体情况;
3、现场检查的相关影像资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有关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现责令:
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停止生产。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三十日内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书面报告改正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你公司作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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