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肇环高违改字〔2022〕 52 号
广东巨峰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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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谢建国
详细地址:金利镇金淘工业园金源大道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8月20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要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期间,你公司2套搅拌罐正在生产,但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废气治理设施风机无运转),生产废气无经有效收集及处理后外排。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8月20日的《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
2、现场检查的相关视像资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有关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有关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应当尽快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报告改正情况,附具相关证明材料。你公司拒不改正的,我局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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